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 (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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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勞動部(以下簡
    稱本部)針對職業訓練之辦理,在確保訓練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參訓
    學員自身與家人之健康,及避免群聚感染之前提下,特訂定本指引。
    針對防疫管理措施、COVID-19  疑似病例之應變措施及發生確診病例
    應變處置等管理事項,提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以下簡稱本
    部所屬分署)其自辦、委辦或補助之各訓練單位及許可設立之職業訓
    練機構參考本指引,內化為適合個別訓練單位所需之管理措施,以降
    低疫情對職業訓練之影響,防患未然。未來並將依疫情發展狀況,視
    需要持續更新修正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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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名詞解釋
一、本部所屬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五分署,依轄區分,包含北
    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
    分署。
二、訓練單位:本部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含運用本部就業安定基
    金補助地方政府)之單位及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經
    本部許可或登記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合稱為訓練單位。
三、工作人員:包含訓練單位訓練班級之專、兼任訓練師資及辦理職業訓
    練與參訓學員可能接觸之人員,合稱為工作人員。
四、參訓學員:參加訓練單位所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之學員。
五、公立職業訓練機構直接監督機關:係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
    立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該等單位之直接監督機關。
六、COVID-19  感染風險者:係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居家隔
    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等相關通知之人員
    。
七、COVID-19  疑似病例:工作人員或參訓學員經檢測「SARS-CoV-2  快
    速抗原檢驗測試」(含家用快篩試劑)(以下簡稱抗原快篩)結果為
    陽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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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辦理實體訓練條件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
    心)宣布之防疫措施,應關閉訓練場所時,暫停所有實體訓練。
二、俟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開放訓練場所時,訓練單位應依本指引自行完成
    「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如附件一),並
    分依下列屬性提報相關單位備查。
(一)本部所屬分署自辦訓練應填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
      自我查檢表」,經該機關內部核定後方得辦理實體訓練。
(二)本部所屬分署委外或補助訓練單位應提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經本部所屬分署備查後,方得
      辦理實體訓練。
(三)接受運用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地方政府委託或補助之訓練單位
      ,應提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經地
      方政府備查後,方得辦理實體訓練。
(四)其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與政府合作辦訓之機構團體:應提報「訓
      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自我管理查檢表」,經其直接監督機關
      備查後,方可辦理實體訓練;若直接監督機關另有相關指引,得依
      其規定辦理。
(五)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提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自我管
      理查檢表」,經管轄之地方政府備查後,方可辦理實體訓練。
三、訓練單位工作人員,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所有工作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日,復業及
      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若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衛生機關開立之解
      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首次服務
      前,仍應提供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
(三)若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因個人因素
      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後續須每週 1  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
      ,始得提供服務。
四、訓練單位應於事先排除被列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
    後,製作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名冊,並配合實聯制等相關措施,適時
    更新。
五、訓練教室面積之容留人數須符合疫情指揮中心所定標準,且不得超過
    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室內集會活動人數上限。如因容留人數限制,須拆
    小班上課。
六、曾為 COVID-19 確診病例者,如需至訓練場域提供或接受服務,應符
    合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
    離治療條件」。
七、開課前應進行機構場域動線規劃、相關設施設備之清潔消毒作業、隔
    離空間調度規劃、準備充足之防疫設施及用品等,做好防疫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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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職業訓練防疫管理指引
一、準備期
(一)為強化防疫應變作為,建議參酌「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成立防疫專責小組,完成持續營運
      計畫及落實執行。
(二)工作整備
      1.造冊及座位表
     (1)工作人員造冊:開訓前應先排除被列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
          自主健康管理者後,詢問工作人員之TOCC , 即旅遊史(
          Travel ) 、職業史(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及
          群聚史(Cluster) ,以評估是否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
          造冊所有工作人員名單,並繪製座位表。
     (2)參訓學員造冊:開訓前應先排除被列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
          自主健康管理者後,詢問參訓學員之 TOCC,即旅遊史(
          Travel ) 、職業史(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及
          群聚史(Cluster) ,以評估是否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
          造冊所有參訓學員名單,並繪製座位表。
     (3)住宿學員造冊:參加本部所屬分署自辦訓練達 4  個月以上且
          登記住宿之學員,於開課前,須比照工作人員,於首次上課前
          符合本指引「參、三」之規定,方可參與職業訓練。並應依住
          宿區及使用衛浴分流計畫造冊。
      2.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1)訂定並執行健康監測計畫,落實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
          監測,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理訓練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
          健康監測事宜,確保人員落實健康監測,並將所有人員每日體
          溫及健康監測結果,列冊管理,並有異常追蹤處理機制。
     (2)工作人員若有肺炎或出現發燒(耳溫≧38℃或額溫≧37.5℃)
          、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
          COVID-19  症狀或類流感症狀時,應主動向訓練單位報告,並
          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及治療;若發病者為具有 COVID-19 感染
          風險者,應立即依「伍、二、疑似病例轉送就醫」之說明處置
          。
     (3)訂定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工作人員請假規則及人力備援規劃,
          工作人員都能知悉,且遵循辦理。
     (4)如工作人員之同住者具 COVID-19 感染風險時,亦應主動通知
          訓練單位。
     (5)前開工作人員若經評估接受採檢,請依「COVID-19  採檢後應
          注意事項」,自採檢醫院返家後,如仍有症狀,應留在家中,
          不可外出。
     (6)建議工作人員下載臺灣社交距離 APP,確實掌握工作人員是否
          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
      3.工作人員衛生行為
     (1)加強訓練單位人員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
     (2)工作人員應加強衛生防護,並得視需要佩戴手套,惟不可以佩
          戴手套取代手部衛生。於值勤前後應量測體溫,進行健康管理
          。
      4.規劃實聯制、量測體溫及人流管制計畫訓練單位應規劃參訓學員
        於參訓期間之實聯制、量測體溫及人流管制計畫。
(三)防疫物資及環境清潔消毒
      1.訓練單位應備妥適量之耳(額)溫槍、乾洗手液或肥皂、環境清
        潔消毒用品等清潔用品,並備口罩及面罩。
      2.應於服務臺、各訓練場域出入口、洗手間、哺集乳室等公眾頻繁
        進出空間,設置酒精消毒液,供進入訓練場域之民眾清潔消毒。
      3.每日進行公共區域、通風教室、電梯、手扶梯、廁所、設備等之
        清潔消毒 2  次。針對現場人員經常接觸之範圍(包含操作之工
        具或機台等),應加強消毒次數。每一天課程前後,皆需清潔、
        消毒。
      4.提供參訓學員住宿服務之訓練單位,應做好宿舍出入管理(含落
        實量測體溫並提供乾洗手液等消毒用品)、規劃分艙分流使用衛
        浴,並提出宿舍清消作業計畫,針對宿舍公共區每日定期清潔消
        毒,並於學員進住前後及異動時皆須安排清消作業。
二、訓練期間(含招生甄試期)防疫指引
(一)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進入訓練單位應全程佩戴口罩,並於入口處進
      行體溫量測及執行手部衛生。
(二)開訓前辦理之招生說明會、甄試等活動:參照疫情指揮中心「
      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及「COVID-19(武漢
      肺炎)因應指引:社交距離注意事項」辦理,以「能否事先掌握參
      加者資訊」、「活動空間之通風換氣情況」、「活動參加者之間的
      距離」、「活動期間參加者為固定位置或不固定位置」、「活動持
      續時間」及「活動期間可否落實手部衛生及配戴口罩」等 6  項指
      標進行風險評估,並應符合社交距離規範,必要時得改採視訊方式
      辦理。於甄試前通知應試者進入試場前配合量測體溫,並應配戴口
      罩,另需預為準備備用考場供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使用。
(三)如參訓學員之同住者具 COVID-19 感染風險時,應主動通知訓練單
      位。
(四)參訓學員進出訓練場域,應全面配戴口罩,落實實聯制,並確實量
      測體溫及執行人流管制措施等,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執行訓練期間內
      參訓學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每日至少測量體溫 1  次
      ,若發現有肺炎或出現發燒(耳溫≧38℃或額溫≧37.5℃)、呼吸
      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 COVID-19 症狀或類
      流感症狀,應主動通報訓練單位,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若發病者
      為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者,應立即依「伍、二、疑似病例轉送
      就醫」之說明處置。
(五)落實分艙分流管制,儘量安排同一訓練班級之學員與工作人員於同
      一區域,規劃單一出入口,並保持疫情指揮中心所定之社交距離;
      避免與其他班級之參訓學員與工作人員接觸,並要求參訓學員應自
      備筆進行簽到。
(六)訓練場域內設有充足洗手設備(包括洗手台、肥皂或手部消毒劑、
      酒精性乾洗手液),並注意隨時補充乾洗手液或肥皂、擦手紙等相
      關耗材。
(七)訓練單位應於課前妥為安排輪流操作機台之使用時間,學員輪流操
      作機台前後,落實相關機台及工具清潔消毒工作,並應確實記載使
      用及消毒情形。
(八)維持教室內通風:打開教室窗戶(每扇至少開啟 15 公分)、氣窗
      ,使空氣流通,維持通風設備之良好性能,並經常清洗隔塵網,若
      環境為密閉空間,應打開窗戶及使用抽氣扇,沒有必要,儘可能不
      使用冷氣空調。若為無窗戶空間及地下室,須依據各教室之訓練人
      數,提供每人每小時達 36 立方公尺以上的乾淨室外空氣之通風換
      氣量,且提供相關專業證明者,經備查後方得開放實體授課。
(九)如有餐廳,備餐人員應佩戴口罩及帽子。每次備餐完畢後,應進行
      用餐環境清潔消毒。提供用餐環境應維持良好通風,並依餐飲業相
      關管理指引規定辦理。
(十)清潔用具於使用完畢後應清潔消毒;清潔用具如抹布、拖把要經常
      清潔更換。
(十一)強化衛生教育宣導:加強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保持
        個人衛生習慣(如:打噴嚏、咳嗽需掩住口、鼻,擤鼻涕後要洗
        手)及妥善處理口鼻分泌物等,並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
        不流通之公共場所等衛生教育宣導,且落實執行。
(十二)加強宣導應依規定配戴口罩,若學員未依規定配戴口罩,訓練單
        位將依法通報地方政府衛生單位進行裁罰。
(十三)主動關心參訓學員健康狀況:工作人員應注意參訓學員是否有發
        燒、咳嗽或非過敏性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
(十四)鼓勵訓練單位工作人員及業務往來人員(如承包廠商、客戶)依
        疫情指揮中心建議進行 COVID-19 疫苗接種,以降低感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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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發生疑似感染風險者之應變措施
一、監測通報:
(一)工作人員或參訓學員如有肺炎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
      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感染症狀,應安排儘速就醫;就醫時,
      務必主動告知醫師相關 TOCC ,以提供醫師即時診斷通報。
(二)訓練單位知悉或發現有抗原快篩為陽性者(以下簡稱疑似病例),
      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單如附件三)。
二、疑似病例轉送就醫
(一)請聯繫衛生局或撥打 1922 ,依指示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在
      班或返家等候,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二)若在當日上課時段出現疑似病例,疑似病例依指示送醫或返家前,
      應各自暫時安置於訓練單位內獨立隔離空間;工作人員提供疑似病
      例服務時,建議穿戴之個人防護裝備。
(三)獨立隔離空間於疑似病例送醫後,應進行清潔消毒,負責環境清潔
      消毒的人員需經過適當的訓練,且作業時應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
      備。
(四)若需使用救護車,應事先告知救護車運送人員及轉入的醫院疑似病
      例症狀及旅遊史等狀況,以利安排處置措施及個人防護裝備。
三、疑似病例不可提供或使用訓練資源;若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
    立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請遵照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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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訓練場域發生確診者應變措施
一、訓練期間,知悉訓練場域出現 COVID-19 確診病例時,應立即通知所
    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或地方政府或直接督導機關,並配
    合衛生主管機關或防疫人員之指示,配合疫調、匡列及篩檢等防疫措
    施。
二、確診者為訓練單位之工作人員或參訓學員時之處置
(一)平時即應建立訓練單位所有相關活動人員名單及座位表並定期更新
      ,以快速提供疫情防治必要資訊,並落實各類出入人員實聯制登記
      (含送貨/業務接洽/外包人員/會議或活動參與人員等),並留
      存資料,內部若有不同廠區、辦公室的流動及接觸亦應落實登記,
      以利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疫情調查時匡列相關人員或作為防疫訊息通
      知對象。並立即就現有已知之資訊(如確定病例之活動範圍或上課
      時間等),分下列情形通知:
      1.非上課時段通知
        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留置於家中(一人一室
        )或宿舍內(與此類人員連繫時仍應注意確定病例之隱私)並暫
        勿外出,在家或宿舍一人一室隔離等待衛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
        禁止自行搭乘大眾運輸前往醫院或篩檢站。
      2.上課時段通知
        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留置於訓練單位內隔離
        空間(或宿舍內)並暫勿外出,等待衛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禁
        止自行搭乘大眾運輸前往醫院或篩檢站。
(二)訓練單位應掌握確診者之工作性質、活動範圍與時間等,對職場接
      觸者進行造冊,以及協助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疫情調查等防疫
      應變工作,以採取快速防治作為及早阻斷傳播鏈。
(三)訓練單位內有人確診,應至少停課 3  日,以進行環境清潔消毒,
      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或地方政府或直接督導機關同意
      後方可重新開課。
(四)訓練班級內 1  名參訓學員或工作人員確診,訓練單位除至少停課
      3 日,實施消毒外,該授課班級至少停課 10 日(含 3  日消毒)
      ,訓練單位內有 2  名參訓學員或工作人員確診,至少停課 10 日
      (含 3  日消毒),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或地方政府
      或直接督導機關同意後方可重新開課。
(五)前述(三)至(四)之停課情形,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疫情指揮
      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
三、停課期間仍應加強提醒非密切接觸者之造冊列管人員進行健康監測,
    若知悉列管人員出現疑似相關症狀,應主動通知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
    所屬分署、地方政府或直接督導機關。
四、當訓練單位內出現 COVID-19 確定病例足跡時,應即時進行環境清潔
    消毒,並針對該確診者曾接觸過之空間,加強清潔消毒;恢復上課前
    ,應再次進行環境清潔消毒作業;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
    或地方政府或直接督導機關同意後方可重新開課。
五、為確保訓練單位在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確診或被匡列為接觸者隔離後
    對組織運作/營運衝擊,對於工作場所、員工宿舍、搭乘之交通車、
    員工餐廳等人員接觸較頻繁之區域,應規劃並建立分艙分流機制,並
    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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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查核機制
    本部訂定查核表(如附件二),責成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及職業
    訓練機構直接督導機關查核實施情形,如有違反查核表所列情形或有
    其他防疫考量因素,得隨時暫停開放。
一、訓練單位
(一)應每日填報自我查檢表。
(二)落實通報機制。
(三)配合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之直接監督機關
      辦理防疫管理措施查核作業。
二、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之直接監督機關
(一)依據本指引及傳染病防治法加強查核作業。
(二)持續關注疫情指揮中心及本部公布之資訊,適時轉知訓練單位,並
      視需求發布警訊。
(三)依本指引落實查核並報送查核情形。訓練單位如有違反相關防疫規
      定措施或有其他防疫考量因素,得隨時要求委外或受補助或轄管之
      訓練單位暫停辦訓。
三、設有地方檢舉專線(1999),訓練單位如違反防疫規定,將轉請地方
    政府查察、裁罰並督導改善。
四、若受抽查訓練單位仍有未完整接種疫苗之情形,應請訓練單位限期改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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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其他事項
    本指引若有未盡事宜或涉及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訓練場所相關共通性規
    定或限制者(例如社交距離、容留人數、設置隔板、用餐區規定、隔
    離或通報機制…等),悉依疫情指揮中心對外公告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