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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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辦理實體訓練條件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
    心)宣布之防疫措施,應關閉訓練場所時,暫停所有實體訓練。
二、俟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開放訓練場所時,訓練單位應依本指引自行完成
    「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如附件一),並
    分依下列屬性提報相關單位備查。
(一)本部所屬分署自辦訓練應填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
      自我查檢表」,經該機關內部核定後方得辦理實體訓練。
(二)本部所屬分署委外或補助訓練單位應提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經本部所屬分署備查後,方得
      辦理實體訓練。
(三)接受運用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地方政府委託或補助之訓練單位
      ,應提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經地
      方政府備查後,方得辦理實體訓練。
(四)其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與政府合作辦訓之機構團體:應提報「訓
      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自我管理查檢表」,經其直接監督機關
      備查後,方可辦理實體訓練;若直接監督機關另有相關指引,得依
      其規定辦理。
(五)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提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自我管
      理查檢表」,經管轄之地方政府備查後,方可辦理實體訓練。
三、訓練單位工作人員,自 111  年 4  月 22 日起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所有工作人員皆須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追加劑,復業及新進人
      員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若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衛生機關開立之解
      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首次服務
      前,仍應提供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
(三)若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因個人因素
      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後續須每週 1  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
      ,始得提供服務。
四、訓練單位應於事先排除被列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
    後,製作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名冊,並配合實聯制等相關措施,適時
    更新。
五、訓練教室面積之容留人數須符合疫情指揮中心所定標準,且不得超過
    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室內集會活動人數上限。如因容留人數限制,須拆
    小班上課。
六、曾為 COVID-19 確診病例者,如需至訓練場域提供或接受服務,應符
    合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
    離治療條件」。
七、開課前應進行機構場域動線規劃、相關設施設備之清潔消毒作業、隔
    離空間調度規劃、準備充足之防疫設施及用品等,做好防疫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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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訓練場域發生確診者應變措施
一、訓練期間,知悉訓練場域出現 COVID-19 確診病例時,應立即通知所
    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或地方政府或直接督導機關,並配
    合衛生主管機關或防疫人員之指示,配合疫調、匡列及篩檢等防疫措
    施。
二、確診者為訓練單位之工作人員或參訓學員時之處置
(一)平時即應建立訓練單位所有相關活動人員名單及座位表並定期更新
      ,以快速提供疫情防治必要資訊,並落實各類出入人員實聯制登記
      (含送貨/業務接洽/外包人員/會議或活動參與人員等),並留
      存資料,內部若有不同廠區、辦公室的流動及接觸亦應落實登記,
      以利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疫情調查時匡列相關人員或作為防疫訊息通
      知對象。並立即就現有已知之資訊(如確定病例之活動範圍或上課
      時間等),分下列情形通知:
      1.非上課時段通知
        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留置於家中(一人一室
        )或宿舍內(與此類人員連繫時仍應注意確定病例之隱私)並暫
        勿外出,在家或宿舍一人一室隔離等待衛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
        禁止自行搭乘大眾運輸前往醫院或篩檢站。
      2.上課時段通知
        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留置於訓練單位內隔離
        空間(或宿舍內)並暫勿外出,等待衛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禁
        止自行搭乘大眾運輸前往醫院或篩檢站。
(二)訓練單位應掌握確診者之工作性質、活動範圍與時間等,對職場接
      觸者進行造冊,以及協助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疫情調查等防疫
      應變工作,以採取快速防治作為及早阻斷傳播鏈。
(三)訓練單位內有人確診,應停課 1  至 3  日,以進行環境清潔消毒
      ,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或地方政府或直接督導機關同
      意後方可重新開課。
(四)訓練班級內 1  名參訓學員或工作人員確診,訓練單位除停課 1
      至 3  日,實施消毒外,並依教育部所訂「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暫停實體課程實施標準」之大專校院
      處理原則及疫情指揮中心規定,以確診個案之密切接觸者及其篩檢
      結果,決定暫停實體授課的範圍、期限,及恢復實體課程時機。另
      經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或地方政府或直接督導機關同意後
      方可重新開課。
(五)前述(三)至(四)之停課情形,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疫情指揮
      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
三、停課期間仍應加強提醒非密切接觸者之造冊列管人員進行健康監測,
    若知悉列管人員出現疑似相關症狀,應主動通知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
    所屬分署、地方政府或直接督導機關。
四、當訓練單位內出現 COVID-19 確定病例足跡時,應即時進行環境清潔
    消毒,並針對該確診者曾接觸過之空間,加強清潔消毒;恢復上課前
    ,應再次進行環境清潔消毒作業;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
    或地方政府或直接督導機關同意後方可重新開課。
五、為確保訓練單位在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確診或被匡列為接觸者隔離後
    對組織運作/營運衝擊,對於工作場所、員工宿舍、搭乘之交通車、
    員工餐廳等人員接觸較頻繁之區域,應規劃並建立分艙分流機制,並
    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