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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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
(一)申請聘僱許可應依工作類別檢附下列文件外,另雇主聘僱在我國境
      內工作之外國人,應併檢具申請聘僱許可日前經指定醫院核發之三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免附
          )。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
          ,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須檢附)。
     (3)經直轄市或縣(市)漁業主管機關驗章之箱網養殖合夥人及受
          僱勞工名冊(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
          定,為非強制參加勞工保險且未成立投保單位者,或與他人合
          夥從事箱網養殖工作,其合夥人數欲計入國內勞工人數者,須
          檢附如附件名冊)。
     (4)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海洋漁撈工作之專業證照、訓
          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之一之證明文件(雇主聘僱外國
          人之薪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者免附)。
     (5)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
          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之證明文件(符合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
          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須檢附
          )。
      2.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
     (1)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2)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
          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
          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須檢附)。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
          構、醫院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申請者須檢附)。
     (4)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
          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其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須經
          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5)本國看護工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
          士證、有效之長照服務人員證明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
          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
          之家機構、醫院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申請者須檢附)。
     (6)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影本(雇主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
          者須檢附)。
     (7)認定外國人具國(閩南)語文能力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雇主
          聘僱外國人之薪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者免附):
          通過教育部國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
            ,或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口語以及聽力部分)「基礎級」
            以上之證明文件。
          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
            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
            練達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滿三
            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資格之證明文件。
     (8)外國人於申請前一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累計時數達二十小時以
          上之證明文件;或外國人畢業於長照相關科系或完成經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之副學士學位以上,且取得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之證明文件(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薪資符合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者免附)。
     (9)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
          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之證明文件(符合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
          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須檢附
          )。
      3.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1)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與被看護者之親等關
          係證明文件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但以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或罕見疾病(限運
          動神經元疾病)申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且未曾聘僱外籍家
          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需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
          疾病、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或巴金森氏症等其中一種疾病之診
          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
     (3)最近一次經本標準第十八條公告之醫療機構開立病症及失能診
          斷證明書之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健康功能附表影本(
          被看護者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及本標
          準第十九條附表三第二類適用情形者須檢附。但可經網路查知
          資訊者免附)。
     (4)專科醫師開立詳述病況之病症診斷證明書、相關就診、入院或
          出院摘要文件正本(被看護者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免經醫療
          機構專業評估及本標準第十九條附表三第三類適用情形者須檢
          附。但可經網路查知資訊者免附)。
     (5)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
          係申請者須檢附)。
     (6)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但受委託人為機構、團體或其他事業單位者,應檢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立案之證明文件、法人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以
          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須檢附)。
     (7)相關單位開具之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行蹤不明之證明影本(外
          國人於入出國機場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須檢附)。
     (8)放棄遞補招募許可名額切結書正本(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
          條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
          原因而聘僱關係終止,雇主仍具申請遞補招募許可資格者須檢
          附)。
     (9)雇主及被看護者之共同居住證明正本(工作地址非雇主及被看
          護者戶籍地址者須檢附)。
    (10)變更申請人切結書(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與申
          請書之申請人不同者須檢附)。
    (11)聘前講習完訓之證明文件(本國雇主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
          庭看護工作須檢附,可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免附)。
    (12)代雇主參加講習人員與被看護者間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雇主
          委託符合親等關係代參加網路講習者須檢附)。
    (13)代雇主參加講習人員與被看護者具共同居住證明或代雇主行使
          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14)認定外國人具國(閩南)語文能力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雇主
          聘僱外國人之薪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者免附):
          通過教育部國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
            ,或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口語以及聽力部分)「基礎級」
            以上之證明文件。
          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
            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
            練達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滿三
            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資格之證明文件。
    (15)外國人參加實體補充訓練課程(集中訓練、到宅訓練),或於
          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網站補充訓練專區,進行線上數位
          學習課程累計時數達二十小時以上之結業證明文件(雇主聘僱
          外國人之薪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者免附)。
    (16)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
          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之證明文件(符合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
          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須檢附
          )。
      4.中階技術製造工作: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
          之行業證明文件正本。但非首次申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製造業特定製程之行業須檢附)。
     (2)外國人薪資及技術條件之證明: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二條附表十
          三製造工作之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之一
          之證明文件(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薪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
          額者免附)。
     (3)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
          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之證明文件(符合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
          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須檢附
          )。
      5.中階技術營造工作:
     (1)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書(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
          期)。
     (2)公共工程分包工程契約(得標廠商選定分包廠商擔任雇主須檢
          附)。
     (3)民間重大經建工程須檢附「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工程金
          額、工期證明」(自開立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如附
          表一)。
     (4)公共工程須檢附「公共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自開立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如附表二)。
     (5)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冊(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
          須檢附)。
     (6)共同承攬指定其中一家廠商擔任雇主切結書(公共工程或民間
          重大經建工程由二家廠商以上聯合承攬者須檢附)。
     (7)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營造工作之專業證照、訓練課
          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之一之證明文件(雇主聘僱外國人之
          薪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者免附)。
     (8)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
          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之證明文件(符合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
          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須檢附
          )。
      6.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標準第五十六條附表十二規
          定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之證明文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種苗業登記證。
     (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內勞工人數之證明文件。
     (4)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蘭花、食用蕈菇及蔬菜農業工
          作之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之一之證明文
          件(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薪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者免附
          )。
     (5)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
          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之證明文件(符合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
          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須檢附
          )。
      7.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同意外展農務服務計畫及資格之
          證明文件影本。
     (2)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設立許可
          登記證影本。
     (3)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外展農務工作之專業證照、訓
          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之一之證明文件(雇主聘僱外國
          人之薪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者免附)。
     (4)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
          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之證明文件(符合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
          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須檢附
          )。
      8.雙語翻譯工作:
     (1)國內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影本。
     (2)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之委託契約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數及
          國籍,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申請者免附)。
     (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名冊正本(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申
          請者免附)。
      9.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1)國內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影本。
     (2)任職於國內外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飯店或餐廳所出具之工作
          經驗證明,任職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3)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之委託契約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數及
          國籍)。
(二)申請展延聘僱許可除應檢附申請聘僱許可之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
      文件:
      1.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三條規定之上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薪資扣繳憑單
        影本(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之雇主得檢附薪資給付證明文件影本
        )。
      2.最近一次經本標準第十八條公告之醫療機構開立病症及失能診斷
        證明書之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健康功能附表影本(被看
        護者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及本標準第十
        九條附表三第二類適用情形者須檢附。但可經網路查知資訊者免
        附)。
      3.專科醫師開立詳述病況之病症診斷證明書、相關就診、入院或出
        院摘要文件正本(被看護者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免經醫療機構
        專業評估及本標準第十九條附表三第三類適用情形者須檢附。但
        可經網路查知資訊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