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事業單位自主推動職 場健康安全前瞻作為,降低有害化學品對勞工造成的健康風險,提升 勞工健康勞動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為依法辦理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且未接 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助之事業單位。 前項事業單位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優先予 以補助。
三、本要點所稱受委託機構,指本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本要點規定之 受理補助申請、初審或現場勘查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 商。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與金額,依附件一規定,按作業環境監測項目採部分 補助,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前項補助預算,因立法院審查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 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 。
五、本要點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同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以一案為限。
六、事業單位應於公告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止,以掛號方式(郵 戳為憑)檢具文件予受委託機構,提出補助申請: (一)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補助計畫書(格式二)。 (三)切結書(格式三)。 (四)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五)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六)最近一期勞工保險月末投保人數資料。 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查其資 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查。
七、事業單位接獲受委託機構通知提出成果審查申請者,應以掛號方式( 郵戳為憑)檢具文件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經費申請,並由受委託機構彙 整申請資料電子檔、清冊及相關文件資料,送本署辦理核定、核銷及 撥款事宜: (一)成果審查申請表(格式四)。 (二)監測執行成果(格式五)。 (三)領據(格式六)。 (四)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七):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 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如為三聯式發票,請檢具第二、三聯影本), 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由相關人員核章。 (五)補助經費報告表(格式八)。 (六)作業環境監測結果報告(含採樣點平面圖)、申報作業環境監測結 果電子檔及紙本(格式九)。 (七)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八)附件清單(格式十)。 前項第四款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在第五點所定補助之期間,始 得受理。 第一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 及自籌款。
八、本署或受委託機構認有必要時,得由受委託機構實施審查或現場勘查 ,申請案之事業單位應配合辦理。經審查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 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 不予受理,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定期彙整 列冊轉送本署,由本署通知申請之事業單位。
九、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設置審核小組 ,邀請具職業衛生、作業環境測定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 府部門相關人員,召開會議辦理審核事宜。
十、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相關資料。受 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 銷或廢止: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者,應予繳回,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 繳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一年至 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十一、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應留存受補助之原始憑證並妥善保存五年,以 利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