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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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未續任公益彩券電腦型
    經銷商就業,依「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
    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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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協助對象為第四屆未續任之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以下簡稱
    經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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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辦理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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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辦理單位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協調、督導、辦理方式與時程公告
        、檢討及其他推動本計畫之應辦理事項。
      2.本計畫及經費預算調控。
      3.提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銷商名冊。
      4.彙整執行績效,提報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
      5.規劃經銷商輔導津貼之發放。
      6.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二)執行單位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擬定及推動經銷商就業計畫。
      2.成立單一服務窗口,並設置專案管理人員。
      3.進行轄內經銷商意願及需求調查(附件一),規劃辦理相關協助
        就業措施。
      4.計畫執行及提報執行成果等事項。
      5.提供轄內經銷商就業資源。
      6.經銷商輔導津貼之審查及發放。
      7.不實申領經銷商輔導津貼之追繳及強制執行事宜。
      8.其他經本署或分署指定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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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經銷商之就業服務措施如下:
(一)辦理計畫說明會、就業促進課程、短期研習課程、座談會或宣導會
      等相關活動,協助經銷商瞭解產業趨勢、就業及創業準備、掌握就
      業市場資訊、建立職業觀念、增進自我認知與求職面試技巧等。
(二)結合轄內就業服務資源,印製發送經銷商就業資源手冊,提供就業
      資訊與就業媒合。
(三)結合轄內資源提供創業所需之法律、行銷、財務、市場分析及風險
      評估等諮詢與輔導服務。
(四)依就業市場及經銷商需求規劃或結合轄內職業訓練資源,協助提升
      就業技能。
(五)發放經銷商參與就業促進相關活動之經銷商輔導津貼。
(六)依個別需求,轉介社政、衛政等單位提供相關服務資源。
(七)其他協助經銷商就業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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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銷商參與本署、分署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勞工主管機關辦理本計
    畫第五點第一款活動,得申請經銷商輔導津貼,規定如下:
(一)每人每小時依基本工資時薪發給,累計最多一百五十小時。並得每
      季或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訂時程提出申請。
(二)申請經銷商輔導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
      1.領據(附件二)。
      2.參與本計畫第五點第一款之活動證明。
      3.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附件三)。
      4.公益彩券回饋金經銷證影本。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接獲申請經銷商輔導津貼七日內進行文件審核
    ,申請文件不齊者,應通知限期補件,資格不符者,應將該結果通知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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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銷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經銷商輔導津貼,已領取者,應予
    追繳:
(一)未參與本計畫第五點第一款之活動。
(二)領取本計畫規定經銷商輔導津貼逾上限。
(三)不實申領。
(四)同時已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
(五)一百十三年參加第五點第一款活動期間具全時工作者。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七)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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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經銷商輔導津貼之申請程序、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必要
    時,本署得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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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執行單位經費之編列項目如下:
(一)調查經銷商需求、辦理就業促進課程、短期研習課程、座談會或宣
      導會等相關活動所需相關費用,編列項目及標準依本署一般常用經
      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編列。
(二)專案管理人員或工作人員之薪資及人事費用等法定支出。
(三)電腦設施設備租賃費。
(四)經銷商輔導津貼。
(五)其他推動本計畫所需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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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僱用人力資格、薪資及電腦設施設備租賃費用標準如下:
(一)專案管理人員(按月核薪):資格及薪資依本署暨所屬各機關委外
      人力單一薪資之「業務輔導員」標準辦理。
(二)電腦設施設備租賃費:每人每月一千一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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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直轄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提具協助轄內經銷商就業計畫向分署提
      出申請(附件四),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具體說明執行本計畫所欲達成之目標。
  (二)主(協)辦單位。
  (三)計畫內容。
  (四)執行方式。
  (五)預期效益:以量化方式呈現本計畫預期產生之效益成果,並提供
        質化效益評估。
  (六)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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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及經費核銷規定如下:
  (一)依核定計畫執行,如有修正者,應報分署同意。補助經費中如涉
        及採購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酬勞給付應
        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二)補助經費分兩期撥款核銷,一月撥一月至六月所需經費,七月核
        撥七月至十二月經費及核銷一至六月經費,十二月核銷七至十二
        月經費,至遲於政府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
  (三)核銷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領據。
        2.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五)。
        3.成果報告(附件六)。
        4.經銷商輔導津貼核發清冊(附件七)。
  (四)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獨立登帳。其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不
        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回,補助經費如未使
        用者,應繳回賸餘經費。
  (五)第九點補助項目之協助經銷商促進就業等活動、專案管理人員或
        工作人員等人事費、電腦設施設備租賃費及經銷商輔導津貼,各
        經費項目及其額度不得相互勻支。
  (六)經費之支用如有虛報、浮報或採購標的不符核定目的及用途者,
        不予核銷,並應予繳回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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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督導及查核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五日前將協
        助經銷商就業服務、短期研習課程、職業訓練或創業協助等前一
        季執行情形回報分署,分署應併同自行辦理情形彙送本署(附件
        八)。
  (二)相關查核事項依勞動部公益彩券回饋金實地查核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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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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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未盡事宜,依「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
      業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