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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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針對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自辦、委辦或補
    助辦理之缺工工作相關職類職前訓練專班之失業者,發給結訓學員參
    訓獎勵金。
    前項所定職前訓練專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職類應與缺工工作所需技能相關。
(二)結訓日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起至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所定期間末日止之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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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措施職場導師應為用人單位所屬員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學員直屬主管。
  (二)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
  (三)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職場導師以指導一名學員為原則,最多以十名為限。
      訓練課程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確認
      之訓練課程辦理為原則(附件一)。
      用人單位應提供學員至少八小時之勞動法令課程。
      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與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確認之訓練時數為限(附件一),最長
      三個月。
      工作崗位訓練之實際開訓日,應於第二十六點實施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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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計畫試辦期間,依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