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適用本計畫之事業單位為花蓮縣轄內,受震災影響嚴重衝擊營運而減
少正常工時,並利用該減班休息時段安排訓練課程,且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
(一)投保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事業機構或團體。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前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核准
設立登記所在地為花蓮縣。
(三)與受僱之勞工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每月七十五小時以上,
並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辦理通報。
(四)安排前款勞工,參加每月七十五小時以上之訓練課程。
(五)切結於訓練期間持續僱用參訓勞工三個月以上,並維持整體勞工僱
用規模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每月發給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前項第五款所定持續僱用參訓勞工人數及整體勞工僱用規模之計算,
以事業單位當次申請參加本計畫及核銷穩定僱用訓練獎勵時,所取得
最近一期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保險費繳款單、明
細表及投保名冊之投保人數為基準。
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於訓練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自始不
計入持續僱用參訓勞工人數及整體勞工僱用規模:
(一)自願性離職。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事業單位事由而離職。
事業單位曾以不實資料申請本署職業訓練相關計畫經費補助,或浮
報訓練經費,不得申請參加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