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會議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由中
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行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至三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至三人。
七、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諮詢會議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諮詢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其中一人代理
之。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諮詢會議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諮詢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勞工、雇主或學者專家參加,聽取其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