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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雇主使勞工於特高壓之充電電路或其支持子從事檢查、修理、清掃等作
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
    材料等導電體,應保持下表所定接近界限距離。
    ┌─────────────────┬──────────┐
    │充電電路之使用電壓(千伏特)      │接近界限距離(公分)│
    ├─────────────────┼──────────┤
    │二二以下                          │二○                │
    ├─────────────────┼──────────┤
    │超過二二,三三以下                │三○                │
    ├─────────────────┼──────────┤
    │超過三三,六六以下                │五○                │
    ├─────────────────┼──────────┤
    │超過六六,七七以下                │六○                │
    ├─────────────────┼──────────┤
    │超過七七,一一○以下              │九○                │
    ├─────────────────┼──────────┤
    │超過一一○,一五四以下            │一二○              │
    ├─────────────────┼──────────┤
    │超過一五四,一八七以下            │一四○              │
    ├─────────────────┼──────────┤
    │超過一八七,二二○以下            │一六○              │
    ├─────────────────┼──────────┤
    │超過二二○,三四五以下            │二○○              │
    ├─────────────────┼──────────┤
    │超過三四五                        │三○○              │
    └─────────────────┴──────────┘
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
    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於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
    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