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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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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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性別平等工作現況之調查。
(五)其他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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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指定勞動部次
    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性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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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
    至七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
    人員,均由勞動部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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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原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遇有
    審議案件,應即召開審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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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出
    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會開會時,得
    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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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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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協助蒐集性別平等工作相關資料或
    研究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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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兼職
    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