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性別平等工作現況之調查。 (五)其他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指定勞動部次 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性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三人。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 至七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 人員,均由勞動部現職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原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遇有 審議案件,應即召開審議會議。
七、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出 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會開會時,得 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九、本會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協助蒐集性別平等工作相關資料或 研究相關議題。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兼職 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