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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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中小企業改善機械安全裝
    置,以補助部分經費方式,鼓勵業者新購置型式檢定合格之機械,以
    有效防止機械災害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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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凡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中小企業,於八十八年元月一日至八十九
    年十二月十五日新購置型式檢定合格之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
    工用圓盤鋸、堆高機及研磨機,其每台機械購置金額在新台幣八萬元
    以上者,均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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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本要點公告後開始受理申請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截止,以收件
    日期為憑;補助申請案依申請先後順序辦理。但預算經費用罄時,即
    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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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指定之型式檢定機構提
    出申請:
 (一) 申請表 (如附表一) 。
 (二)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四) 型式檢定合格証明書影本 (加註型式檢定合格証明標識編號及製造
      號碼) 。
 (五) 申請補助經費之購置對象機械之統一發票影本。
 (六) 補助款領據 (如附表二) 。
 (七) 其他必要書件。

 (法源資訊編:附表一~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5 卷 47 期 71~7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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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人申請補助額度,衝剪機械每台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正,手推
    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堆高機及研磨機每台均各補助新台幣八千
    元正,同一台機械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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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經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先後編號登記,依序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將
    條件符合者,依補助標準逕行核定撥款,事後列冊連同各該補助款領
    據等原始憑證,送本會辦理核銷;條件不符者,敘明理由,逕行退件
    ,於年度結束時列冊彙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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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自公告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