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
第四款規定,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
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
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
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