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 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雇主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本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 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已向雇主請求 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 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 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 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 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 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第八條或前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墊償收據。 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為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 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二十日。
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 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 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 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 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及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 起計收利息。
本基金之墊款,應直接發給勞工;勞工死亡時,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 順位交其遺屬領取,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 前項墊款由遺屬請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有勞工本人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請領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請領人及勞工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口名簿影本或 其他相當證明文件。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二人以上者,應委任一名遺屬代表請領全部墊款,並負 責分配之。 第一項之墊款,匯入勞工本人或其遺屬指定之國外金融機構帳戶者,相關 國外匯款手續費,由本基金編列之行政事務費項下支應。
勞保局或雇主為勞工辦理墊償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勞工請領墊款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 勞保局於墊償時,應依法代為扣繳墊款之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 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 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 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