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處理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 二條罰鍰案件,訂定本要點。
二、勞工檢查機構檢查發現違反本法案件,應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 定處以罰鍰事項時,應即備函 (如附件一) 連同有關文件資料移送主 管機關。
三、主管機關收到上述函件後,應於十日內作成罰鍰處分書 (如附件二) 送達被處分人,並限於送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但如有必要查證 有關事項者得延長之,至遲不得超過十五日。
四、主管機關為罰鍰處分,應審酌違反本法案件之性質、情節輕重及其後 果與違反次數等各種情況,在法定上下限內裁定其罰鍰數額。
五、被處分人於繳納限期屆滿尚未繳納者,主管機關應即以違反勞動基準 法罰鍰催繳通知書 (如附件三) 催繳之,催繳限期為十日。
六、被處分人於催繳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仍未依限繳納者,主管機關得以 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強制執行移送書 (如附件四) 檢附必要文件移請 法院強制執行。
七、罰鍰處分書及強制執行移送書均應以副本抄送勞工檢查機構。
八、違反勞動基準法,每條成立一項罰鍰事件,應分別處理。
九、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案件之文卷處理及時效管制宜專設管理項目。
十、違反勞動基準法事實發生地與雇主或事業單位所在地非為同一主管機 構管轄時,得委託執行之。主管機關兼勞工檢查業務時得酌簡化程序 。
十一、本法第八十一條之罰鍰案件,應同時處理。
十二、由主管機關自行查悉之案件,或由勞工檢舉經查明處罰鍰者,應依 本要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