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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哺(集)乳室,為雇主設置供受僱者親
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托兒設施,為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
置托兒服務機構。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托兒措施如下:
一、雇主以委託方式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
二、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
    托育服務(以下簡稱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
三、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
前二項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適用對象,為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所定托兒服務機構,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托嬰中心、幼兒園、職場互助教
保服務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
雇主得依下列規定標準申請補助: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已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托兒設施設備費:購置、更新或改善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
    保健設備、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
    )乳設備等。
二、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員(以下簡稱教保或托育人員)人事費:每人
    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最多
    補助五人。
三、營運費:依受僱者子女數,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人每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四、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依受僱者子女數,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
    臺幣八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千六百元,且補助總數不得
    逾減免收托費之百分之八十。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托育設施設備費:購置、更新或改善遊具、玩具、睡眠休息、安全防
    護、盥洗、備餐用餐等設備。
二、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
    千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最多補助二人。
本辦法補助之審查項目如下:
一、哺(集)乳室規劃及設置之妥適性。
二、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三、受僱者子女需要送托人數與實際送托人數之比率。
四、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五、收托時間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六、雇主辦理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空間設備規劃安排之妥適性。
七、雇主提供育兒補貼之補助狀況。
八、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各地方主管機關當年度辦理本
辦法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預算編列情形、申請情況及視
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
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哺(集)乳室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托兒設施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五、申請教保或托育人員人事費補助者,另應檢附教保或托育人員名冊及
    薪資清冊。
六、申請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補助者,另應檢附收托減免費用證明
    。
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職場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
五、雇主辦理職場居家式托育登記之證明文件。
六、申請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人事費補助者,另應檢附委託或
    聘僱契約。
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名冊。
四、雇主補貼之規範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補助之相關事項,委辦地方主管機關或委託
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