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本基金運用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
國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