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
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如附表。
二、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