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得由下列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
一、勞工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法人。
三、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四、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五、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
。
六、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急救訓練單位。
七、大專校院設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或訓練種類相關科系所者。
八、事業單位。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訓練單位對外招生辦理教育訓練(以下簡稱對外招
訓),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一、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並與其設立目的相符。
二、推廣安全衛生之績效良好。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訓練單位對外招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
項認可規定之限制:
一、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對所屬會員辦理之非經常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一項第八款之訓練單位,以辦理其勞工或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教育訓
練,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
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