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缺氧: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狀態。 二、缺氧症:指因作業場所缺氧引起之症狀。
雇主對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施 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