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本規則所稱毒性氣體,指丙烯、丙烯醛、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
、氯甲烷、氯丁二烯、環氧乙烷、氰化氫、二乙胺、三甲胺、二硫化碳、
氟、溴甲烷、苯、光氣、甲胺、硫化氫及其他容許濃度在百萬分之二百以
下之氣體。
前項所稱容許濃度,指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規定之容許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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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冷凍能力,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使用離心式壓縮機之製造設備,以該壓縮機之原動機額定輸出一.二
    瓩為一日冷凍能力一公噸。
二、使用吸收式冷凍設備,以一小時加熱於發生器之入熱量六千六百四十
    仟卡為一日冷凍能力一公噸。
三、除前二款規定者外,依下式計算:
    R=V/C
    算式中:
    R:一日之冷凍能力(單位:公噸)值。
    V:以多段壓縮方式或多元冷凍方式之製造設備,依下列(一)計算
        所得之數值;回轉活塞型壓縮機,依下列(二)計算所得之數值
        ;其他以壓縮機一小時標準回轉速度之活塞壓縮量(單位:立方
        公尺)值。
(一)VH+0.08×VL
(二)60×0.785 ×t×n(D2-d2)
      算式中:
      VH:於壓縮機額定回轉速度時最終段或最終元氣筒一小時活塞壓
            縮量(單位:立方公尺)值。
      VL:於壓縮機額定回轉速度時最終段或最終元之前一氣筒一小時
            活塞壓縮量(單位:立方公尺)值。
      t:回轉活塞之氣體壓縮部分之厚度(單位:公尺)值。
      n:回轉活塞一分鐘之標準回轉數值。
      D:氣筒內徑(單位:公尺)值。
      d:回轉活塞之外徑(單位:公尺)值。
    C:依冷媒氣體決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定值。
本規則所稱液化石油氣製造設備,指下列設備之一者:
一、第一種製造設備:指加氣站以外設有儲槽或導管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二、第二種製造設備:指加氣站以外未設有儲槽或導管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
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及備用容器串接總容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並應訂定容器串接供
    應使用管理計畫。
二、容器及氣化器應設置於室外。
三、容器及配管應採取防止液封措施。
四、連接容器與配管之軟管或可撓性管(以下簡稱撓管),連結容器處應
    加裝防止氣體噴洩裝置。
五、接用撓管之液化石油氣配管應設逆止閥。
六、撓管及配管之選用及安裝,應符合對應流體性質使用環境之CNS 國家
    標準或 ISO  國際標準。
七、應設置漏洩及地震偵測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八、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前項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依消防法有關規定
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
一般液化石油氣之消費除依第一百九十條至前條規定外,準用第一百六十
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
液化石油氣、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以外之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
於製造開始之日,依各該事業製程狀況,按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分別選任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輔助高壓氣體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
管理事務。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
,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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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於下表所定製造設備設置之日,依高壓氣體
之製造種類,分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處理能力在一百萬立方公尺以上之液化石油氣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於製
造開始之日,依各該事業製程狀況,分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輔
助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管理事務。
設置儲槽純供灌裝液化石油氣之事業單位,前項處理能力為二百萬立方公
尺以上,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擔任第一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
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條之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於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其處理設備之每小
時液化石油氣輸液量之合計量(以下簡稱輸液總量)在一百六十立方公尺
以上者,應於該設備設置之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前項輸液總量之計算,對氣體狀態之液化石油氣,應以容積十立方公尺換
算為輸液量一立方公尺。
擔任第一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
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二百十九條之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應於製造開始之日,選任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輔助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管理
業務。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供應下列高壓氣體之事業場所,應於供應開始之日,依其供應場所之分類
,分別選任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擔任高壓氣體供應安全技術事項
:
一、氨、氯甲烷或氰化氫。
二、乙炔、丁二烯、丁烯、丙烯或甲烷。
三、氯。
四、氫。
五、氧。
六、丁烷。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規定,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供應液化石油氣之供應事業單位,應於供應開始之日,選任高壓氣體供應
安全作業主管,擔任液化石油氣供應安全技術事項。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規定,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應於消費開始之日,依消費事業單位或各分
支消費事業單位,選任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擔任高壓氣體消費安全技
術事項。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
,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事業單位,應於消費開始之日,依消費事業單位,選
任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擔任液化石油氣消費安全技術事項。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
,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本規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九
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九十二條,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四日施行外,自發布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