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以直讀式儀器方式監測二氧化碳濃度者,其監測計畫
及監測結果報告,免依第十條及前條規定辦理通報。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條之二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
月一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