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參加選拔方式:
(一)優良單位:
1.推薦: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事業單位,由當地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
體及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
推薦表(附表一)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之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
衛生優良單位自薦表(附表一)自行向初審單位自薦。
(二)優良人員:
1.職業安全衛生:
(1)推薦:
甲、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職業安全衛生團體、職業健康照
護團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
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乙、由事業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
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
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經其事業單位同意後
,向初審單位自薦。
2.勞工健康服務:由勞動檢查機構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勞工健康服
務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之一),向初審單位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