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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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選拔方式:
(一)優良單位:
      1.推薦: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事業單位,由當地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
        體及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
        推薦表(附表一)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之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
        衛生優良單位自薦表(附表一)自行向初審單位自薦。
(二)優良人員:
      1.職業安全衛生:
     (1)推薦:
        甲、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職業安全衛生團體、職業健康照
            護團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
            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乙、由事業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
            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
          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經其事業單位同意後
          ,向初審單位自薦。
      2.勞工健康服務:由勞動檢查機構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勞工健康服
        務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之一),向初審單位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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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拔程序:
(一)初審:
      1.以參選之事業單位及人員工作所在地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
        心等為初審單位,負責組設小組,並應聘請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二
        人協助辦理。
      2.初審單位審查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時,應就下列獎項評審後推薦
        之,推薦額度依附表三辦理:
     (1)優良單位:
          優良獎:辦理安全衛生事項,成績優異,成效卓著者。
     (2)優良人員:
        甲、功績獎: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健康服務工作有顯著功績
            者。
        乙、技術獎: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預防具有重大貢獻及
            發明者。
(二)決審: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設小組開會決定優良單位、人員之
      獲獎名單。
    前項優良單位、人員之初審評分及配分標準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
    二之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