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關機關,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辦理勞動檢查之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