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委
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局長為委員兼執行秘
書外,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經濟部代表一人。
二、交通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六、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
七、全國工業總會代表一人。
八、全國商業總會代表一人。
九、全國總工會代表一人。
十、職業訓練專家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人員,由各該機關、團體指派;第十款人員,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遴聘,聘期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