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國民就業:
(一)加強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事項。
(二)加強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事項。
(三)創業協助及創新發展事項。
(四)失業輔助事項。
(五)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職能基準事項。
二、提升勞工福祉:
(一)強化尊嚴勞動之權益保障事項。
(二)增進勞工意識及建構多元保障勞動權益事項。
(三)扶助特定及弱勢對象事項。
(四)促進職場安全健康及提升危害意識之認知事項。
三、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
(一)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事項。
(二)與外國人來源國業務聯繫事項。
(三)外國人聘僱許可事項。
四、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五、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六、基金管理及行政管理支出。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四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其經
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
辦理第一項第六款所需經費,以當年度本基金用途預算總額百分之四點五
為編列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