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等事項。
二、辦理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等事項。
三、辦理創業貸款事項。
四、辦理失業輔助事項。
五、辦理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七、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項。
八、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就業甄選等事項。
九、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提升
    勞工福祉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十、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九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
第一項第九款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