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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草案
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英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1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