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