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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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於國內社會發展需要,配合政府整體社會福利政策之實施,避免影
    響福利產業之發展,爰公告修正有關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資格
    條件,以照護家庭中之受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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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名詞定義:
 (一) 合格醫院:指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
      上之醫院及精神專科醫院。但一年內曾有開具不實診斷證明書情事
      者,不得為合格醫院。
 (二) 診斷證明書:由合格醫院出具符合本公告所規定特定病症項目及標
      準之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一) 。
 (三) 特定身心障礙:指本公告附件二所列身心障礙項目及標準。
 (四) 特定病症:指本公告附件三所列病症項目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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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監護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雇主得依本會公告規定申請初次招募、
    重新招募或以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其他雇主之家庭外籍監護工,以照
    護家庭中之受監護人:
 (一) 受監護人持有經社政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屬「特定身心障礙
      」項目之一者。
 (二) 受監護人經合格醫院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 (含附表) ,簽註有罹
      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者。但特定病症所列非屬精神相關疾病者
      ,不得憑精神專科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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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雇主與受監護人之親等關係為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或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為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
      等姻親。
 (二) 雇主為外國人,與受監護人具有前項親等關係,且雇主與受監護人
      均依法經許可在華居留。
 (三) 雇主與受監護人無親屬關係,受監護人在華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
      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
 (四) 雇主本人在華無親屬,而以本人為受監護人,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
      構或榮民之家。以本項資格申請者,雇主需事前委任一代理人,處
      理雇主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就業服務法規規範之外國人管理義
      務時,其後續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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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雇主應依本辦法規定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招募事宜,並
    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具之求才證明書後,檢具下列表件,向本
    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 (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
 (二) 申請人及受監護人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三) 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含附表,自開具診斷證明書之日
      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
      。
 (四) 求才證明書正本 (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
 (五) 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 (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
      錄用理由) 。
 (六)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正本。
 (七) 電匯保證金收據影本或保證金保證書正本。
 (八) 受監護人本人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依前項四、 (三) 或
       (四) 申請者需檢附) 。
 (九) 受監護人在華無親屬切結書正本 (依前項四、 (三) 資格申請者需
      檢附,如附件四制式格式) 。
 (十)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 (依前項四、 (四) 資格申請者需檢
      附,如附件五制式格式) 。
 (十一) 重新招募案應加附文件如下:
        1 本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函或展延聘僱許可函影本 (含名冊) 。
        2 當地衛生局所核發外國人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核備函影本
           (含名冊) 。
        3 雇主與外國人中途解約協議書正本 (應註明預定離境日期,外
          籍勞工中途解約需檢附) 。
        4 雇主申請提前辦理新招募外國人入境簽證切結書正本 (提前辦
          理入境簽證案件需檢附) 。
        5 外國人離境名冊正本一份 (外國人已離境者,註明其離境日期
          ;外國人尚未離境者,註明其預定離境日期) 。
        6 航空公司出具之外國人搭機證明正本或警察機關出具之外籍勞
          工離境證明 (外籍勞工已離境者需檢附) 。
 (十二) 接續聘僱案應加附文件如下:
        1 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所核發之「外籍勞工由其他雇主接續聘
          僱證明書」正本。
        2 本會核發之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及入境簽證函或遞補招募
          函正本 (以招募許可函正本接續聘僱之案件需檢附) 。
        3 新舊雇主共同簽章同意外籍勞工接續聘僱說明書正本 (受監護
          人為同一人,變更符合親等關係為申請人之案件需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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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得申請招募人數,以一名受監護人聘僱一名家
    庭外籍監護工為限。但受監護人為經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屬植
    物人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經合格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其巴氏量表評
    分總分為零分者,得向本會申請增加招募或接續聘僱一名家庭外籍監
    護工,雇主得不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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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受監護人須未住院,或受監護人住院中,但診
    斷證明書經醫師註明預定出院日期,受監護人預定於卅日內出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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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雇主曾有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或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之
    情形,經本會對其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之名額,核定不予保留者,不
    得再以其名義為雇主,申請招募或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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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雇主向各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國內招募本國籍家庭監護工之
    登記日於本公告生效當日或生效日後者,其合理聘僱薪資標準為月薪
    新台幣三○、○○○至三五、○○○元。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手續及有
    關許可、與外國人之生活管理等事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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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本會八十九年八月卅一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
    ○二一五七四三號公告、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二
    一五八九二號公告、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二
    二一一八四號公告及八十九年十月卅一日標準 (審) 第一六二號外籍
    勞工審核作業標準通知書等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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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惟於本公告生效之日前,雇主已取得公
      辦民營之公立醫院、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或鄉鎮市區衛
      生所等醫療院所,所出具仍在六十日之有效期限內之診斷證明書者
      ,雇主仍得持憑該診斷證明書申請招募或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
     【附註】本公告內容、診斷證明書、受監護人在華無親屬切結書、
      外國人聘僱管理委託書,及提前辦理入境簽證切結書等制式格式,
      得至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