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僱用獎助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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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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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目的:
    鼓勵雇主僱用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者等,增進
    該等人員之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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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對象:
 (一) 雇主僱用經政府機構或經政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
      推介之下列對象之一:
      1 年滿十五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中畢業,且在申請之
        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以上之關廠歇業及其他依法被資
        遣之失業者。
      2 年滿十五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中畢業之特定對象或
        設籍於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之失業者。
 (二) 雇主如自行僱用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或設籍於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之
      失業者,須於自行僱用前,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或
      通報,或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合作辦理招募。
 (三) 雇主減少進用一名外勞,同時增加僱用上述第 (一) 項之對象之一
      ,於自行增加僱用前,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或通報
      ,或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合作辦理招募,亦為本項津貼之適用對象
      。
 (四) 以上所稱雇主係指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
      例進用規定,已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並依勞動基準法或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發給工資之私立學校、人民團體及事業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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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任務分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 訂定執行原則及細部作業事項。
      2 辦理本項業務所需經費之撥付。
      3 宣導本項業務。
      4 督導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項獎助工作。
 (二) 直轄市政府勞工局:
      1 層轉相關規定。
      2 督導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項獎助工作。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 本項業務之宣導及執行。
      2 受理申請及資格之審查。
      3 核定申請單位得獎助之名額。
      4 核發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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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程序:
 (一) 於實施要點及作業須知公告實施之日起按季提出申請。
 (二) 申請單位檢具左列文件,向原受理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
      請:
      1 僱用獎助申請書一份。
      2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影本一份
        。
      3 政府機構或經政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開具之介
        紹卡。
      4 僱用名冊一式兩份 (包括: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 。
      5 如為減少僱用外勞,同時增加僱用本勞之申請案,另應檢附已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申請放棄外勞配額,經該局核發之
        同意函影本一份。
      6 關廠歇業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者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
        計達三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但雇主僱用特定對象或設籍於九二
        一大地震災區之失業者時,另須檢附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7 關廠歇業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者應檢附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
        明正本一份 (應載明離職原因、擔任工作、離職前一個月之待遇
        及服務年資) ,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8 設籍於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之失業者應檢附受災證明、目前無工作
        之證明 (如離職證明或退保證明等) 或切結書。
      9 特定對象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一份。
        原住民:戶籍謄本一份或其他證明文件正、影本一份。
        生活扶助戶:證明文件正、影本一份。
        中高齡者:身分證正、影本一份。
        負擔家計婦女:戶口名簿正、影本一份 (需扶養親屬一人以上)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上述証明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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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給付方式:
 (一) 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方式每僱用一名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推介上述三、
       (一) 所列人員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且每週工作在三十二小時以
      上者 (惟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在二十小時以上者) ,按僱用人數,
      每名每月補助新台幣五千元,如為雇主減少僱用外勞,同時增加進
      用本勞,每僱用一名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推介上述三、 (一) 所列人
      員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且每週工作在三十二小時以上者 (惟身心
      障礙者每週工作在二十小時以上者) ,按僱用人數,每名每月補助
      新台幣八千元整,最高均以十二個月為限。但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
      工,合併領取本津貼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二) 申請人資格經審核合格後,由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逕予核發。
 (三) 實施要點及作業須知所訂對象於獎助期間離職,即停止給付本項獎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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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事項:
 (一) 雇主於申請僱用獎助津貼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非法資遣勞工
      情事、以定期契約僱用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推介上述三、 (一) 所列
      人員、無故解僱或資遣勞工後於一年內又再行僱用勞工者,不得申
      請。
 (二) 曾由舊雇主辦理申領本津貼或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於離職後
      至再受僱期間未超一年者,新雇主不得辦理申領本津貼。但新雇主
      能以勞保資料證明該勞工受僱當月員工總人數較上月增加者,不在
      此限。
 (三) 雇主如欲減少僱用外勞,同時增加僱用本勞,應於取得外勞聘僱許
      可函後,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並取得同意函
      ,且本勞之受僱時間,應於提出申請日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