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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草案
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第 12 條
參訓學員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課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 一者,始得申請訓練補助費用。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