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參訓學員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課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
一者,始得申請訓練補助費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