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4
四、補助標準:
    申請補助之案件,除申請單位之設備及裝修費用不予補助外,各類之
    補助標準如下:
(一)專題研究類:依照「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標準表」補助(如附表
      一)。
(二)教育訓練及宣導類:依照「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經費補助標準表」
      補助(如附表二)。
(三)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類:依照「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經費補助標準表
      」(如附表三)、「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
      表四)、「職業訓練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五)、「職業輔導
      評量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表六)、「就業服務經費補助標準表
      」(如附表七)及「職務再設計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表八)補
      助。
(四)其他類及非屬前述經費補助標準表所列項目:應併計畫逐項敘明具
      體理由,經本署同意後補助。
5
五、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類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二小時);
      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四小時)。
      核心課程宜與本業職業災害預防直接相關。
(二)每場次上課人數以六十人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於事前敘明理由
      ,報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各場次辦理日期、課程時間、地點及授課講師有調整者,應於原核
      定辦理日期七日前,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報送本
      署。提前辦理者,應於實際辦理日期七日前為之。但因故無法於事
      前函報者,應即於辦理課程後,敘明理由函報本署。
7
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申請辦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
      款及第八款規定有關職業災害預防事項之補助,每年各以一個計畫
      ,且每一計畫主持人一次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二)計畫中有子計畫者,應個別提出申請,群體計畫不予受理。
(三)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
      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四)申請時應備書件如下:
      1.申請書。
      2.實施計畫書(教育訓練及宣導類格式及應包含之項目如附表九至
        附表十二,其餘類別如附表十三)。
      3.申請單位相關證照影本。
      4.主持人或專業人員資歷證照影本。
      5.計畫內容編有國外差旅費者,應詳細說明考察人數、期間、地點
        、對象、目的及與研究計畫之關聯性。
(五)應備書件請依序裝訂後備齊一式五份及實施計畫書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並得以光碟交付
      或電子郵件傳送),向本署提出申請。但屬教育訓練及宣導類者,
      免附電子檔。
8
八、審核:
(一)書面審查:本署應先就申請資料作書面審查,計畫內容、申請單位
      條件、計畫主持人資歷或專業人員資歷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文
      件不齊全者,應於接獲本署通知補正函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逾期不
      予受理。
(二)初審:
      1.學者專家審查:
     (1)本署應將申請案依案件之性質與需要送請二位學者專家初審(
          審查表如附表十四及附表十五)。
     (2)學者專家應於接獲本署送審案件之日起二週內,作成書面審查
          意見送回本署。
     (3)學者專家初審結果,一位同意補助,一位不同意補助,且二位
          分數差距達二十分以上者,本署應再送請第三位專家審查,並
          將三位專家審查意見併陳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議。
     (4)學者專家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事項,應保守
          秘密,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2.教育訓練與宣導類申請案件及同一申請單位持續辦理之申請案件
        ,得由本署自行審查。
(三)審查委員會審議:
      1.由本署彙整初審意見,提請審查委員會審議。
      2.申請補助案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予補助。
      3.審查委員會審議案件需表決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4.審查委員會審議補助案時,應考量計畫預期效益,並在本署年度
        預算經費額度內決定各案補助金額。
      5.審查委員本人不得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提出者不予受理。為符合
        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應迴避所參與之實施計畫之審查工作。
      6.審查委員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10
十、撥款方式:
(一)專題研究類、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類及其他類,實施計畫之補助經費
      分三期撥付,撥付方式如下: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受補助單位與本署辦妥簽約
        後,檢送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三十之領據(樣張如附表十六)請
        款。
      2.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達預
        定進度百分之五十時,檢送期中報告一式五份、期中報告電子檔
        (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並得
        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領據及第一期支出原始憑證請款
        ,經本署審查後撥付。
      3.第三期撥付補助經費之賸餘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
        應於三十日內提交期末報告一式五份、期末報告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並得以光碟交
        付或電子郵件傳送),並檢同支出原始憑證及領據請款,經本署
        審查後核實撥付,並檢同支出原始憑證及領據請款,經本署審查
        後核實撥付。
(二)教育訓練及宣導類,實施計畫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撥付方式如
      下: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到本署通
        知函後,檢送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四十之領據(如附表十六)及
        實施計畫書請款。
      2.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賸餘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
        應於三十日內檢具支出原始憑證、領據及下列文件請款,經本署
        審查後核實撥付:
     (1)原核定通知函影本。
     (2)活動課程表。
     (3)成果報告表(包含實際上課人數、計畫實施情形及辦理績效等
          ,如附表十七)。
     (4)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十八)。
     (5)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如附表十九)。
     (6)活動照片(以數位拍攝後列印影像)(如附表二十)。
     (7)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憑證頭應為受補助單位
          ;原始憑證正本相關欄位應確實填寫,如有修改,應加蓋修改
          人章,格式如附表二十一及二十二)。
     (8)課程講義。
     (9)學員滿意度調查之統計量化數據(調查表樣張如附表二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