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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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非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1)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者。
     (2)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
(二)乙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款之規定,且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
      1.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者。
      2.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在六人以上三百人以下者。
(三)丙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二款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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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及勞檢法案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之規模大
    小、性質、違反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反次數等,規
    定如附表。但執行處分機關得審酌事業單位之改善程度與誠意及情節
    輕重等情況,予以適當裁處。有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之情形者,亦得
    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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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
    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三、格式四)
      。
(二)違反職安法致發生職業病、死亡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之職業災害
      (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