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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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工會運用本專款分配款之範圍如下:
(一)教育訓練:內容、方式、時數及經費支用等事項(附件一)。
(二)急難救助:救助金給付金額每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六
      萬元。但有特殊情形,經管理小組專案核定者,得加倍發給。
(三)職業災害團體保險或慰問金:職業災害團體保險額度每人最高不得
      超過一百萬元;慰問金給付金額每人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四)退休補助:補助金給付金額每人最高不得超過十五萬元。但有特殊
      情形,經管理小組專案核定者,得加倍發給。
(五)會員福利事項:福利金給付金額每人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六)行政事務費:支用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分配款總額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教育訓練之支用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必要時,本
    部得調整之。
    各工會運用本專款分配款之當年度結餘,應轉入下年度運用,並以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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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前點規定申請分配本專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之書面及電子檔:
(一)申請表。
(二)截至申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會員名冊。
(三)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
(四)年度工作計畫書。
(五)前一年度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決算運用情形表。
(六)工會專款運用規範。
(七)工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會議紀錄。
(八)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件二)。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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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專款分配款之請撥、結報及支用單據存管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工會應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後,檢具領據、分配款運
        用情形表、金融機構帳戶影本,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助金額,送本部辦理撥款及結報事宜。
  (二)本專款分配款之教育訓練經費支用,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其餘
        部分應符合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涉
        及採購事項者,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專款分配款之支用單據由受補助工會留存,並應依工會財務處
        理準則及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遇
        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
        ,函報本部同意。
  (四)受補助工會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補助款運用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本部應建立管控機制查核前項第三款支用單據,並作成相關紀錄;
      受補助工會未確實辦理者,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
      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