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專款分配款之請撥、結報及支用單據存管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工會應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後,檢具領據、分配款運
用情形表、金融機構帳戶影本,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助金額,送本部辦理撥款及結報事宜。
(二)本專款分配款應符合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
事項;涉及採購事項者,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專款分配款之支用單據由受補助工會留存,並應依工會財務處
理準則及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遇
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
,函報本部同意。
(四)受補助工會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補助款運用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本部應建立管控機制查核前項第三款支用單據,並作成相關紀錄;
受補助工會未確實辦理者,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
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