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工會運用本專款分配款之範圍如下:
(一)教育訓練:內容、方式、時數及經費支用等事項(附件一)。
(二)急難救助:救助金給付金額每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六
萬元。但有特殊情形,經管理小組專案核定者,得加倍發給。
(三)職業災害團體保險或慰問金:職業災害團體保險額度每人最高不得
超過一百萬元;慰問金給付金額每人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四)退休補助:補助金給付金額每人最高不得超過十五萬元。但有特殊
情形,經管理小組專案核定者,得加倍發給。
(五)會員福利事項:福利金給付金額每人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六)行政事務費:支用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分配款總額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教育訓練之支用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必要時,本
部得調整之。
各工會運用本專款分配款之當年度結餘,應轉入下年度運用,並以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範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