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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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專款分配款之請撥、結報及支用單據存管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工會應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後,檢具領據、分配款運
        用情形表、金融機構帳戶影本,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助金額,送本部辦理撥款及結報事宜。
  (二)本專款分配款應符合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
        事項;涉及採購事項者,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專款分配款之支用單據由受補助工會留存,並應依工會財務處
        理準則及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遇
        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
        ,函報本部同意。
  (四)受補助工會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補助款運用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本部應建立管控機制查核前項第三款支用單據,並作成相關紀錄;
      受補助工會未確實辦理者,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
      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