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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工作類別及下列順位辦
理:
一、持招募許可函,且被看護者具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八項公告中屬嚴重
    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者,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
    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其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規定
    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且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八項公告中屬嚴重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
      。
(二)具外國技術人力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公告中屬嚴重失能及依賴照
      護需要程度。
三、持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招募許可函,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
    ,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屬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
    工作者,依審查標準第十二條附表一計算累計點數達十點以上。
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
    類別,於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規定之比
    率或數額上限者;屬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者,依審查標
    準第十二條附表一計算累計點數達十點以上。
五、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屬接續聘
    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者,依審查標準第十二條附表一計算累計
    點數達四點以上。
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
    標準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屬接續聘僱外國
    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者,依審查標準第十二條附表一計算累計點數達
    四點以上。
七、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審查標準第五條第七款所定多元陪伴照顧服
務工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順位辦理;雇主
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國技術人力辦法第五條所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
(以下簡稱外國技術人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前項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六款規定順位辦理。
製造業雇主依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製
造工作,應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製造業雇主依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之
二規定,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應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
款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前三項申請接續聘僱登記符合規定後,應於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
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請登記,自登記日起六十日內有效。期滿後仍有
接續聘僱需要時,應重新辦理登記。
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
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
    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
    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
    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依第二十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如附表一之文件。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文件外,
應另檢附該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