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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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迅速妥善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維護社會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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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應遵守下列要領:
(一)確實掌握勞資爭議問題,評估實際影響,依法採行有效預防措施。
(二)密切結合有關機關,發揮統合力量與協調合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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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視為重大勞資爭議事件處理:
(一)公營、公用及交通事業或具有危險性、特殊性行業之勞資爭議,有
      影響公眾生活或造成公共危險者。
(二)發生勞資爭議之事業單位,有擴及其關係企業者。
(三)其他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或擴大而影響社會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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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轄市、縣(市)及特定地區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級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得就轄下重大勞資爭議事件,邀請有關機關共同組成處理小組
    。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成立處理小組,協調相關機關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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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認定重大勞資爭議之範圍前,應調查相關事
    實或會商有關機關後,就該爭議事件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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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確認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後,應即指定專人辦
    理,並就該勞資爭議問題之訊息及後續處理情形,即時通報有關主管
    機關。
    通報表格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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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生重大勞資爭議事件時,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迅速進行疏導,
    並協調勞資雙方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進行調解、仲裁、裁決,或輔
    導循司法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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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級政府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績效卓著,其有功人員應予獎勵;
    如有處理不當,經調查屬實者,另依權責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