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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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二十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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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一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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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 
(一)恢復、維持或強化職業災害勞工就業能力之器具。
(二)改善工作環境、設備及工作場所之機具。
    前項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
      依法應當改善之部分。
(二)非屬工作上專用之輔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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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事業單位得以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之工作所在地為一申請單
    位提出申請,每一申請單位每年合計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
    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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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來源:補助總經費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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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程序: 
(一)為審查申請補助案,本署得聘請下列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人提供審查
      意見:
      1.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專家。
      2.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專家。
      3.職能治療師。
      4.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二)審查補助案件必要時,本署得實地訪視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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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撥款方式: 
(一)已完工者,一次補助。
(二)未完工者,於竣工後一次補助。
    必要時本署得實地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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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
    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拒絕實地訪視、評估及查驗。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
    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事業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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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業單位於受領補助之日起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應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推介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於通報後七日內推介成功時,事業單位得自行招
    募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