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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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項就業服務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
    ,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為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附證明文件。
(二)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
      件及薪資規定」辦理遴用。
(三)薪資給付,應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約用人員之業
      務輔導員給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