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項就業服務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 ,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為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附證明文件。 (二)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 件及薪資規定」辦理遴用。 (三)薪資給付,應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約用人員之業 務輔導員給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