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象:
關廠歇業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或參加農保者,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並有下列情形者,
得申請本項津貼:
(一)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七日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或安排參
加職業訓練;但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者,不
得申請。
(二) 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農保險三個月以
上。
(三) 年滿十五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中畢業者。
所稱 (正當理由) 者,係指與原任職業比較,工作性質不相同或不
相似,或其教育、訓練背景不相稱,或推介工作地點於所希望工作
地點、戶籍所在地或原工作所在地以外之縣市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如為有一定雇主者,其待遇在離職當月薪資三分之二以下。
2.如為無一定雇主者,其待遇在原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投保薪資
百分之八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