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臨時工作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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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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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透過臨時工作津貼,紓緩及安定失業者失業期間之生活壓力,並協助
    及激勵其迅速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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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象: 
    關廠歇業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或參加農保者,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並有下列情形者,
    得申請本項津貼:
 (一)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七日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或安排參
      加職業訓練;但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者,不
      得申請。
 (二) 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農保險三個月以
      上。
 (三) 年滿十五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中畢業者。
      所稱 (正當理由) 者,係指與原任職業比較,工作性質不相同或不
      相似,或其教育、訓練背景不相稱,或推介工作地點於所希望工作
      地點、戶籍所在地或原工作所在地以外之縣市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如為有一定雇主者,其待遇在離職當月薪資三分之二以下。
      2.如為無一定雇主者,其待遇在原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投保薪資
         百分之八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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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機關分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訂定本作業須知。
      2.核配輔助人數及金額。
      3.籌編本項業務所需之經費。
      4.編印表件。
 (二) 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
      協調督導縣 (市) 政府及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項業務。
 (三)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1.了解失業勞工之問題與動態。
      2.安排臨時工作機會。
 (四) 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協助失業勞工轉業輔導。
      2.受理申請及審核,必要時親訪調查之。
      3.安排臨時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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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輔助目標: 
    依省市政府分配名額,按申請順序核辦,額滿為止,惟省市政府得視
    實際需要作彈性調整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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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檢附書件:
      1.臨時工作申請書(含切結書)一份。
      2.證明文件
      《一》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 (應載明離職原因、工作性質、離
            職前一個月之待遇及服務年資)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無一定雇主、從事臨時性工作者: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
            縣市總工會開具證明文件 (應載明失業原因、工作性質、工
            作與加保年資) ,並檢具「退保證明」。
      《三》參加農保者須出具農保卡,並檢具「退保證明」。
      《四》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二) 申請人備妥上述書件後,須親自提出申請。
 (三) 凡符合本實施要點規定之申請人,可逕洽工作場所或居住地所在地
      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各項文件提出申請,受理
      單位按提出申請先後之順序審核之,至額滿為止;再轉送政府或非
      營利機構分派臨時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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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給付方式: 
 (一) 工資發給標準為每日新台幣五四二元,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參照勞動
      基準法規定支給津貼,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如給付期間已就業或拒
      絕所提供之臨時工作者,應停止給付。申請本項津貼者,每週得有
      二日之有給求職假。
 (二) 申請人登記求職後,經審核合格而接受指派從事臨時性工作後開始
      給付。
 (三)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每週得有二日之有給求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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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核撥及核銷: 
    由就業安定基金編制年度計畫預算支應,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按季核
    撥,檢附印領清冊及經費表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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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果列報: 
    本措施各主、協辦機關應於每三個月將執行情形,於各第四個月十日
    前層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彙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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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勵: 
    推行本項工作績優單位及工作人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或函請有關權責單位,依權責議獎或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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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 
   (一) 申領本項臨時工作津貼者除求職交通津貼外,不得再申領其他就
        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之其他津貼,且每年度僅能申請一次。
   (二) 申請人如有不實之申領,除追回已給付津貼,喪失申請資格外,
        並需負一切法律責任,且在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津貼。
   (三) 申領人從事臨時工作期間,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情事遭解僱者,
        即取消其從事臨時性工作資格,不另安排工作,領取臨時工作津
        貼。
   (四) 申領人從事臨時工作期間,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及依
        全民健康保險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若申請本項津貼之失業勞工
        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時,由用人單位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
        險,以確保其權益。
   (五)  [臨時工作] 者之請假處理原則,悉依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基法所
        指定適用機關 (構) 之規定辦理,如是,則依勞基法規定,如否
        ,則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並將請假日數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六) 申請人如已領取類似性質之補助或津貼,則不得提出申請本項津
        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