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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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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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鼓勵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相關團體協助失業勞工就業,以促進其迅速
    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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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象: 
    推介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中畢業者,且在申
    請之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農民保險三個以上
    之關廠歇業失業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勞工或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
    條所規定之特定就業促進對象就業,且為政府指定之立案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或政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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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務分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訂定本要點及宣導。
        2.指定辦理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政府委託
            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
        3.協調分配補助人數及金額。 
        4.經費之負擔及印領清冊之核銷。 
 (二) 、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
        1.督導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項業務之執行事宜。 
        2.其他相關事宜。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本項業務的宣導與執行。
        2.受理本項津貼之申請及資格審查。 
        3.繕造印領清冊。 
        4.核發本項補助津貼。 
        5.其他相關事宜。 
 (四)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相關團體:
        本項業務的宣導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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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經指定之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相關團體申請本項獎助,應檢具左列
    文件逕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一)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申請書一份。
 (二) 媒合成功者之名冊一份。
 (三) 媒合成功者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四) 媒合成功者之推介就業求職表影本一份 (加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
      相關團體圖記及負責人私章) 。
 (五) 媒合成功就業者三個月薪資清冊影本一份 (含每月薪資單、每週工
      作時數及每月工作日數證明文件) 。
 (六) 受推介就業單位所開具之在職證明正本一份 (應包括受推介就業者
      到職日期及開具證明日是否仍在職) 。
 (七) 雇主替被受推介就業者投保勞工保險之證明或雇主之營利事業登記
      證影本一份。
 (八) 關廠歇業失業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勞工應檢具原雇主開具之離
      職証明正本一份。
 (九)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特定就業促進對象者,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反面影本一份。
      2.原住民:戶籍謄本一份或其他證明文件正、影本一份。
      3.生活扶助戶:證明文件正、影本一份。
      4.中高齡者:身分證正、影本一份。
      5.負擔家計婦女:戶口名簿正、影本一份 (需撫養親屬一人以上
          ) 。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上述証明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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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給付方式: 
    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相關團體所提申請經審核合格後,由各地就業
    服務中心逕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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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配名額: 
    台灣省一四○名,台北市四○名,高雄市二○名,共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