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求職交通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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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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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分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一) 訂定求職交通津貼作業須知及宣導。
 (二) 協調分配補助人數及金額。
 (三) 經費之負擔及印領清冊之核銷。
 (四) 其他相關事宜。
二、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一) 督導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公共職訓機構辦理本項業務之執行事
      宜。
 (二) 其他相關事宜。
三、省 (市)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公共職訓機構
 (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 本項業務的宣導與執行。
      2. 求職交通津貼之申請及資格審查。
      3. 繕造印領清冊。
      4. 核發求職交通津貼。
      5. 其他相關事宜。
 (二) 公共職訓機構
      1. 本項業務的宣導與執行
      2. 求職交通津貼之申請及資格審查。
      3. 繕造印領清冊。
      4. 核發求職交通津貼。
      5. 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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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對象 
一、參加公共職訓機構訓練,領取「訓練生活津貼」之結訓者。 
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並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前
    往應徵之求職人,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於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
    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農民保險三個月以上,惟符合就業服
    務法第二十四條特定就業促進對象申請者,不受工作或勞工、農民保
    險年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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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時間及補助名額與標準 
一、申請時間 
    凡符合資格者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署發介紹卡時提出申請;參加公共
    職訓機構「訓練生活津貼」者,於結訓並接受推介就業時,向該公共
    職訓機構提出申請,隨到隨辦,經審核通過,即給付該項津貼。
二、補助名額與標準 
 (一) 八十八年度補助各單位辦理人數共計約五百人,需新台幣六二五,
      ○○○元,詳如左:
      1.臺灣省政府勞工處約一百九十五人 (新台幣二四三,七五○元
          ) 。
      2.臺北市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各約六人和一百四十五人 (各新台
          幣七,五○○及一八一,二五○元) 。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四個職訓中心,除泰山職訓
          中心及中區職訓中心為二十人 (各新台幣二五,○○○元) ,
          北區職訓中心約三十五人 (新台幣四三,七五○元) ,南區職
          訓中心約五十六人 (新台幣七○,○○○元) 。
      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約五人 (新台幣六,
          二五○元) 。
      5.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約五人 (新台幣六
          ,二五○元) 。
      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約三人 (新台幣三,
          七五○元) 。
      7.其他二所公共職訓中心:
       (1) 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職訓中心約五人 (新台幣六,
            二五○元) 。
       (2) 財團法人東區職訓中心約五人 (新台幣六,二五○元) 。
          各單位補助人數均按申請先後,隨到隨辦,額滿為止。
 (二) 經審核通過,每人以核發新臺幣伍佰元整為原則,其情形特殊或遠
      程應徵者,得按實際情形核發,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臺仟貳佰伍拾
      元整,本津貼每人每年度以四次為限,領據如附件一。
 (三) 各單位依上述核配人數與金額按季掣據函請職業訓練局核撥補助款
      項,並按季檢附印領清冊 (格式如附表一) 及經費總表核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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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人應繳交之文件 
一.求職交通津貼申請書 (含切結書) 一份。
二.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三.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影本 (應載明離職原因、擔任工作、離職前一
    個月之待遇及服務年資) ,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無一定雇主、從事
    臨時性工作者,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投保三個月
    以上證明文件。
四. 參加農民保者須出具農民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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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成果統計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公共職訓機構應將每季執行情形,於各第四個月
    十日前層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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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核撥及核銷 
    由就業安定基金編製年度計畫預算支應,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按季核
    撥,檢附印領清冊及經費總表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