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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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籌設許可之審核作業:本部及所屬機關受理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依本
    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籌設許可之審核作業程序及處理方式如
    下:
(一)文件審查:審查申請人是否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點規定
      檢附相關文件,文件不全或填寫未完備者,應函請其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不予籌設許可。
(二)資格審查: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下列資格。不符申請資格者,依本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予籌設許可:
      1.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之規定。
      2.審查申請人是否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情事。
(三)實體審查:由本部或所屬機關邀請具社會、勞工事務或經濟學術背
      景之社會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共五人至七人,且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實體審查。其審查程序、項
      目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1.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函請申請人派員列席說明,但議決時應請申請
        人迴避。申請人未派員到場者,就其申請文件進行實體審查。
      2.實體審查項目及準則如下:
     (1)法人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A.申請增加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任務是否符合設立宗旨。
          B.組織或資產等是否足以承擔其申請從事之就業服務業務。
     (2)董、理(監)事名冊:董、理(監)事之成員是否曾擔任營利
          就業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
     (3)受獎勵或有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獎勵內容或具體事蹟是否與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相符。
     (4)營業計畫書:
          A.申請人對目前國內就業服務市場是否充分了解及對未來市場
            評估是否合理。
          B.就業服務作業流程或外國人引進流程是否合理可行。
          C.外國人引進流程能否有效降低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
          D.外國人管理服務事項能否維護外國人權益提昇服務品質。
          E.收費定價策略及財務規劃是否能有效降低本國人求職或外國
            人入國工作所繳交之費用。
     (5)預定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人員名冊:從業人員之學經歷是否具
          有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專業知識及經驗。
     (6)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A.收費定價是否合理。
          B.是否符合營業計畫書之定價策略及財務規劃。
     (7)盈餘使用計畫書:盈餘使用是否回饋於該機構設立宗旨或增進
          勞工及雇主福址。
      3.審查小組以合議制方式審查,其議決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行之。經
        審查結果為不通過者,應載明理由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予
        籌設許可。
      4.審查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除申請人就其申請之內容已自行公開
        外,就會議之內容及相關事項具有保密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