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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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標準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五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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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訓練中心視訓練人數及業務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其分等標
    準原則如下:
 (一) 辦理師資養成訓練單位,列為一等職業訓練中心。但業務較為單純
      者,得列為二等職業訓練中心。
 (二) 辦理技工養成訓練單位,以其訓練容量數作為等級劃分之基礎,其
      分等標準如左:
      1、每年訓練容量在一、○○○人以上,二、○○○人以下之職業
          訓練中心,列為一等職業訓練中心。
      2、每年訓練容量在五○○人以上,一、二○○人以下之職業訓練
          中心,列為二等職業訓練中心。
      3、每年訓練容量在三○○人以上,六○○人以下之職業訓練中心
          ,列為三等職業訓練中心。
 (三) 前項一、二、三等訓練容量數之重疊部分,應視訓練職類、訓練項
      目等之多寡及業務繁簡情形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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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項計算方式,所稱「訓練容量」係以「人年」採計,即以常年訓練
    容額為準,例如×職業訓練中心開辦六個月一期之訓練班次,訓練人
    數二○○人全年訓練二期,共計四○○人,至其「訓練容量」,以常
    年訓練容額計算,應為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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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職業訓練中心等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並得視訓練容量增減,依本標準隨時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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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標準自核定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