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職業訓練中心視訓練人數及業務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其分等標
準原則如下:
(一) 辦理師資養成訓練單位,列為一等職業訓練中心。但業務較為單純
者,得列為二等職業訓練中心。
(二) 辦理技工養成訓練單位,以其訓練容量數作為等級劃分之基礎,其
分等標準如左:
1、每年訓練容量在一、○○○人以上,二、○○○人以下之職業
訓練中心,列為一等職業訓練中心。
2、每年訓練容量在五○○人以上,一、二○○人以下之職業訓練
中心,列為二等職業訓練中心。
3、每年訓練容量在三○○人以上,六○○人以下之職業訓練中心
,列為三等職業訓練中心。
(三) 前項一、二、三等訓練容量數之重疊部分,應視訓練職類、訓練項
目等之多寡及業務繁簡情形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