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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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協助具有就業意願與需求之外
    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除整合現行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措施外,加
    強就業資訊提供、增進其尋職與職場適應能力,並以增加雇主僱用等
    促進其就業,特訂定「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 (以下簡
    稱本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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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據
一、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
二、行政院秘書長 93 年 6  月 28 日院臺內字第 0930023146 號函「開
    發新移入人力資源,提供相關之就業與創業技能訓練,協助新移入人
    力提升就業、創意及創業能力」。
三、監察院 93 年 6  月 24 日調查「對於外籍與大陸配偶在臺生活適應
    及居留工作權等社會及法律問題,相關主管機關因應措施如何之調查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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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就業與職業訓練需求分析
    目前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約有 30 萬人,其中外籍配偶約有 11
    萬人,在我國境內並持有效居留證者約為 8  萬 4,430  人;至於大
    陸地區配偶約有 19 萬人,在臺約有 13 萬人。
    依內政部 93 年 6  月「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顯示,
    外籍配偶具有工作資格者約為 8  萬 2,219  人,有工作者為 2  萬
    8,496 人;大陸地區配偶具有工作資格者約為 3  萬 2,272  人,有
    工作者為 2  萬 3,294  人,合計無工作者約為 6  萬 2,701  人。
    但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有子女者佔 59 %,其中其子女年齡在 6  歲
    以下 (含) 佔 84.6 %。實務上,上開無工作者 6  萬 2,701  人中
    ,除因家庭或個人因素,有立即投入職場之需求外,大多有延後至子
    女稍大才考慮就業,因此預估每年需積極尋找工作者約有 1  萬 2,0
    00  餘人 (約為 20 %) ,扣除透過親友介紹工作或自行尋職外,尚
    有因就業能力或資訊不足,需政府協助就業者。
    復依內政部上開調查報告顯示,外籍配偶平均年齡為 27 歲,教育程
    度為國中 (初職) 及小學 (自修) 者佔 50.8 %。大陸地區配偶平均
    年齡為 33 歲,教育程度為國中 (初職) 及高中 (高職) 者佔 68.1
    %。外籍配偶希望接受訓練課程依序為語文訓練、識字教育,其次為
    就業訓練;按居住時間分,滿 6  年以上者,除最希望接受語文訓練
    、識字教育與就業訓練外,其次為生活技能訓練課程。大陸地區配偶
    希望接受訓練課程依序為就業訓練、語文訓練、識字訓練;按居住時
    間分,滿 8  年以上者,除最希望接受就業訓練、語文訓練、識字教
    育外,其次為生活技能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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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適用對象
    具就業意願之失業外籍配偶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
    民結婚,且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 及具有工作權之失業大陸
    地區配偶 (獲准依親居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長期居留或定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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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目的
一、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措施,培養其就業技能,並協助就業。
二、協助紓緩家庭生活壓力,達成維持其家庭經濟穩定及生活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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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服務項目
一、就業諮詢及就業推介相關資訊與服務
 (一) 設置特別服務窗口:
      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個案管理員,由專人提供就業諮詢、職業
      訓練諮詢、個案管理、推介就業或職業訓練,並提供最新就業機會
      與職業訓練相關訊息。
 (二) 提供就業資訊及印製「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服務宣導單」:
      針對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是否可工作、是否需申請工作許可、如何
      獲得就業服務相關資訊、受暴之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是否可免費參
      加訓練等,提供相關資訊,以協助有就業意願及需求之外籍與大陸
      地區配偶順利就業。
 (三) 辦理就業促進研習專班:
      包含就業準備班、求職技巧班等,說明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之相關
      法規、資訊與就業機會,以強化其就業技能及就業準備。
 (四) 針對參加國民學校補習教育、識字教育或職業養成教育等相關研習
      結業之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協助渠等優先就業。
 (五) 加強對業者宣導或協調雇主,以排除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障礙
      ,提高雇主僱用意願。
二、提供職業訓練
 (一) 開辦職業訓練專班:
      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考量服務轄區縣市就業需求,
      並經由地方政府所辦理之生活適應輔導班、教育研習班等活動,掌
      握有參加職業訓練需求之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名冊,辦理適合渠等
      就業之職類專班訓練。
 (二) 補助訓練費用:
      本方案適用對象,得比照一般國民參加本會規劃辦理之各種職業訓
      練,並依相關規定由政府給予訓練費用 50 %至 80 %之補助。
 (三) 免費參加職業訓練:
      1.本方案適用對象中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 (1)  中低收入戶 (申請
        者為全戶家庭總收入每月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1  倍者) 
         (2)  身心障礙者 (3)  負擔家計婦女 (4)  中高齡者 (5)  急
        難救助戶 (6)  家庭暴力被害人,可免費參加本會規劃辦理或補
        助之各種職業訓練。
      2.符合前項條件之一者,得依「職業訓練券實施計畫」發給乙式職
        訓券,免費參加經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評選合格之
        訓練單位辦理之各項職業訓練。
 (四) 協助參加技能檢定:
      參加職業訓練結業後,由承訓單位輔導參加技能檢定,以提升技能
      及求職能力。
三、運用「臨時工作津貼」與「僱用獎助津貼」,協助就業:
    凡失業週期達 12 週以上且經濟條件為中低收入者之外籍與大陸地區
    配偶 (申請者為全戶家庭總收入每月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1
    倍者) ,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未能找到合適之工作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 14 日內推介一般性工作 3  次以上,每次
    應徵須回覆介紹卡,自第 1  次推介日起計算,均未能成功就業者,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無適當就業機會,需運用『臨時工作津貼』
    或『僱用獎助津貼』,以協助其就業。前開兩項津貼說明如下:
 (一) 臨時工作津貼:津貼發給標準為每小時新臺幣 95 元,每月最高發
      給 176  小時,最長以 6  個月為限。
 (二) 僱用獎助津貼: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並經雇主僱用滿 6
      個月後,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新臺幣 5,000  元,最
      長發給 12 個月為限。
四、輔導發展異國文化小額創業,提供創業諮詢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
    理創業研習專班:
 (一) 凡有創業意願者,透過創業諮詢輔導團提供創業前、中、後一對一
      之諮詢服務或創業相關研習課程,協助小額創業者降低創業期間風
      險。
 (二) 已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者, 45 歲以上,可向經濟部申請微型企業創
      業貸款, 45 歲以下,可向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申請青年創業貸
      款。
 (三) 經核貸且符合本會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規定者,本會職業訓練局支付
      承貸金融機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期藉由創業貸款之補助,減輕申
      貸者創業期間利息負擔,促進經濟自主。
 (四)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申貸者僅需負擔利息 3  %,補助貸款額度以新
      臺幣 100  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補貼期限最長為 6  年。
 (五) 辦理創業研習專班:
      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考量服務轄區縣市就業及創業
      需求,辦理適合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創業之職類專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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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任務分工
一、主辦機關:本會職業訓練局
 (一) 訂定方案。
 (二) 籌措經費。
 (三) 協調聯繫部會。
二、協辦機關:內政部、教育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一) 內政部、教育部:
      督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國民學校補習教育、識字教育或職業養
      成教育等相關研習班,以增進其語文及生活適應,培養就業或參加
      職業訓練之基本能力,並協助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參加各類學習課
      程時,其子女之臨時托育。
 (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辦理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之國民學校補習教育、識字教育或職業
        養成教育等相關研習班。
      2.提供 (當月或當季) 辦理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國民學校補習教育
        、識字教育或職業養成教育等相關研習班之開班日期及人數等相
        關資訊,以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連繫運用,適時傳遞就業及職業
        訓練訊息。
      3.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如有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需求,協助轉介至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執行機關:
 (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聯繫轄區內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相關生活適應輔導班等研
        習班之辦理時程,派員進行宣導。
      2.聯繫轄區內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瞭解渠等就業需求及相關情形
        。
      3.主動辦理相關就業研習專班,說明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等相關法
        規、資訊與就業機會。
      4.提供就業諮詢服務及推介就業等服務。
      5.辦理「臨時工作津貼」與「僱用獎助津貼」審核發給事宜。
      6.輔導發展異國文化小額創業、提供創業諮詢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
 (二) 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
      1.聯繫轄區內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相關生活適應輔導班等研
        習班之辦理時程,派員進行宣導。
      2.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宣導會。
      3.辦理相關專班訓練,提供職業訓練機會,以增強就業技能。
      4.督導承訓單位輔導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參加技能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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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預期效益
一、每年預計提供就業資訊及推介就業 1,400  人、提供就業諮詢及就業
    促進研習活動等服務 1,200  人、臨時工作津貼 300  人、僱用獎助
    津貼 2.000  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100  人,合計每年提供 5,000
    人就業服務,兩年預期協助 1  萬人就業服務。
二、協助輔導參加職業訓練每年 600  人,以增強就業技能及求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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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經費來源
    由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計畫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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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本方案未盡事項得比照「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或「雇主僱用失業
    勞工獎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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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實施期程
      自發布日起至 95 年 12 月 31 日止,並適時進行績效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