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13
十三、本方案補助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依下列規定核定上工時數及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
          助其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
          主負擔部分,應實報實銷:
       (1)依上工性質及各職務上工需求,每日正常上工時間以八小時
            為原則。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且
            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
       (2)依本方案規定獲延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
            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每月最高補助一百七十
            六小時。
       (3)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上工時數,應報發展署
            或所屬分署同意後辦理;發展署或所屬分署亦得主動函知用
            人單位調整之。
        2.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應實
          報實銷: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七千六百四十
            元。
       (2)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
            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四千六百十一元。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
            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者,每月補助新
            臺幣三萬四千六百十一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一千五百八十三元,並補助其
          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
          擔部分,應實報實銷。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人員留用獎勵:符合留用獎勵要點規定滿六個月,每一名額補助
        新臺幣三萬元,之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
        元,每一名額合計補助最長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