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方案: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農
民退休儲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綜合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二)用人單位之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相關領導幹部或相
同職務者,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方案同一用
人單位之進用對象。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該用人單位之失業
者數量不足,且進用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符合條件且
有意願參加本方案者,仍得由分署辦理專案推介,並報勞發署備查
。
用人單位得進用前項第一款人員擔任經濟型計畫專案經理人或社會型
計畫專案管理人。
失業者領取下列給付、補助或津貼期間,不得同時申請參加本方案:
(一)失業給付。
(二)培力就業計畫、職場學習再適應計畫及臨時工作津貼等補助或津貼
。
(三)政府機關(構)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