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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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及「行政院科技人才引進及培訓
    會報」之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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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配合發展知識經濟,結合政府及民間教育訓練資源,加強辦理支持策
    略性產業發展之人才培訓,使參訓者於短期內習得資訊軟體及新興重
    點發展產業方面之技術,進入各該領域就業,俾提供各該產業領域經
    營發展所需適質適量的科技、專業、服務及管理人力,適時達到促進
    國民業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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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目標:
    每年度依就業市場需求及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每年所公佈產業科技人才
    缺口數調整辦理類別及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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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單位及任務分工:
 (一) 執行架構說明:
      95  年度起本計畫由職訓局訂定年度目標與總體策略規劃,泰山職
      訓中心負責運籌規劃與跨區之整合管理,餘五所職訓中心則就所服
      務轄區辦理本計畫區域訓練服務組合之規劃購買及施訓監督事宜,
      執行架構圖如下:
                          ┌───────────┐
                          │職業訓練局            │
                          │ (訂定年度目標與總體策│
                          │略規劃)               │
                          └────┬──────┘
                ┌─────────┴───────┐
      ┌────┴──────┐      ┌──────┴────┐
      │各職訓中心            │      │泰山職訓中心          │
      │ (區域訓練服務組合之規│–––│ (運籌規劃與跨區之整合│
      │劃購買及施訓監督事宜) │      │管理)                 │
      └────┬──────┘      └───────────┘
                │
      ┌────┴──────┐
      │承訓單位              │
      │ (依委訓規範實施職業訓│
      │練)                   │
      └───────────┘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本局)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
      2.執行本案之協調及督導事宜。
      3.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及經費調控事宜。
      4.本計畫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事項。
      5.其他相關事宜。
 (三) 泰山職業訓練中心 (品質管控職訓中心)
      1.參與科技類人力資源管理相關會議。
      2.規劃各年度總體計畫之執行期程。
      3.各區域年度執行目標之訂定及配置 (經費、類別、人數、期程…
        等)
      4.辦理產、官、學研討會,研訂課程實施參考規範。
      5.統一訂定施訓規範及委訓標準文件。
      6.辦理本專案項下會計、行政彙整統計及成效追蹤等事宜。
      7.按月彙總進度報告。
      8.規劃辦理期末檢討會議。
      9.針對年度執行情形,彙整各轄區職訓中心實施成果資料,撰寫期
        末檢討報告書。
     10.視施訓需要規劃辦理相關綜合業務、跨區活動或專案交辦事項如
        :邀集轄區職訓中心舉行聯合管控會議、辦理學員申訴處理知能
        研習會、辦理參訓學員個別電訪、辦理課程改造規劃委員會、辦
        理學員專題製作指導教學研習會等事宜。
 (四) 各轄區職訓中心
      有關整體訓練計畫之委訓、宣導、執行、輔導、考核等相關事項,
      參考「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
      辦理,餘指定辦理事項如下:
      1.整體培訓計畫之執行及訓練品質管控事宜。
      2.編訂參訓學員服務手冊。
      3.辦理施訓執行督導及專案履約管理相關事宜。
      4.配合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建置相關資料。
      5.辦理期中座談會並追蹤抽查申訴學員對培訓單位之處理滿意程度
        。
      6.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參訓學員自繳費用繳、退費之申請、審核及
        發給作業。
      7.建立參訓學員申訴意見管道及處理機制等事宜。
      8.訓練經費核撥及就地審計核銷作業事宜。
      9.協助培訓單位於訓練結訓前,辦理就業媒合座談會及學員專題製
        作發表會。
     10.蒐集轄區內本案就業人力需求及訓練資源供給情形,提供泰山職
        訓中心作為本案運籌規劃參考。
     11.不定期抽查轄區內培訓單位辦訓及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建
        置情形。
     12.針對轄區年度執行情形,撰寫成果報告書。
     13.各轄區職訓中心之業務分工區域,如下表所示。
        ┌─────────┬────────────────┐
        │局屬各轄區職訓中心│業  務  分  工  區  域          │
        ├─────────┼────────────────┤
        │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宜蘭縣、│
        │                  │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
        ├─────────┼────────────────┤
        │桃園職業訓練中心  │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
        │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
        │台南職業訓練中心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
        │                  │台南市。                        │
        ├─────────┼────────────────┤
        │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
        │                  │澎湖縣。                        │
        └─────────┴────────────────┘
 (五) 得標培訓單位 (簡稱培訓單位) 
      1.依委訓契約規劃及辦理訓練事宜。
      2.辦理課程說明會,並協助參訓學員完成報到手續。
      3.協助學員訓後就業推介。
      4.辦理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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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訓範疇:
 (一) 資訊軟體類:數位內容、通訊、資訊服務等及其他新增資訊軟體相
      關產業。
 (二) 新興重點產業科技類:通信、消費性電子、半導體、影像顯示、精
      密機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與製藥、醫療保健等
      十大新興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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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實施注意事項:
 (一) 召開產官學會議,研訂年度開班計畫及課程內容:年度開始前為確
      認訓練需求,並整合相關部會、產業界、學校等相關培訓單位之意
      見,召開產官學研討會議。
      1.資訊軟體類:依產官學研討會議決議、「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所
        配置年度人才缺口數、其他部會所配置科技類人才培訓目標數 (
        如:自由軟體等) ,規劃符合業界需求之課程、班別、人數、招
        訓對象等,據以作為遴選培訓單位之依據。
      2.新興產業科技類:依產官學研討會議決議,規劃符合業界需求之
        訓練類 (班 )別。
 (二) 施訓方式:依各訓練類別屬性及訓練效益之考量,規劃以委外、產
      訓合作或訓用合一方式辦理 (得參照「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
      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貳、規劃辦理職業訓練通則規劃
      辦理) 。
 (三) 委外購買及訓練經費編列、核銷原則:依「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
      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參之六~參之八辦理,惟外聘
      專業師資鐘點費以 1,600  元編列部分不受 1/4  時數限制,但申
      請單位應提出具體說明外聘師資之特殊性及編列之正當性;另所核
      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以不超過 94 年度「資訊軟體與新興重點發
      展產業科技人才職業訓練計畫」之計價標準核算之每人訓練單價為
      原則。
 (四) 規劃辦理招生宣傳工作:針對訓練班別之特性,規劃辦理立體廣告
      、平面廣告及培訓單位廣告宣傳等,並建構本計畫之專屬網站,以
      提供培訓單位之招生訊息、重要事項公佈、受訓學員資料登錄、求
      才求職媒合等功能。惟為避免招生廣告因內容用語未臻妥適,而引
      起不必要誤解,應請培訓單位將各項宣導文宣送由各轄區職訓中心
      審核後再行刊登。
 (五) 招訓目標對象:以失業者及初入職場之大專院校畢業生為主要招訓
      對象,部分進階課程得訂定招收在職者之比率,並依各班次課程內
      容召開產官學會議研商訂定。
 (六) 錄訓條件規劃:依訓練課程架構與內涵之不同,訂定錄訓條件,並
      配合推介單之運用,錄訓機制得採一律錄訓或優先錄訓原則規劃,
      以落實訓練成效 (參照「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
      原則與實施基準」參之七及招訓目標對象規劃及錄訓條件訂定標準
      作業流程圖) 。
 (七) 辦理課程說明會:統一編訂參訓學員服務手冊,在課程設計中規劃
      部分時數,於施訓前辦理訓練課程說明會,向學員說明各班次之培
      訓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以及推介就業方式、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申領規定、教學生活管理及中途離 (退) 訓等有關參
      訓者權利義務之規定。
 (八) 各轄區職訓中心委外職業訓練應辦理不定期訪視原則:依「職訓局
      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參之二規定辦
      理。
 (九) 不定期訪視之查核比率:訓練期程在 3  個月以下之職訓課程,至
      少訪視 1  次,訓練期程 3  個月以上者,至少訪視 2  次。
 (十) 訓後就業認定及就業率核算標準:
      依「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參
      之十一規定辦理。
 (十一) 受訓學員訓練經費負擔及自繳費用退費原則:
        1.受訓學員訓練經費負擔:依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
          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參之九規定辦理。
        2.自繳費用退費原則:轄區職訓中心應督導培訓單位於學員報名
          及課程說明會時,向受訓學員說明參訓應負擔自繳費用額度及
          退訓時退費標準等相關規定,並以簽訂參訓學員契約書方式約
          定,以免爭議。學員自繳費用退費標準如下:
        (1) 學員於參加課程說明會並瞭解訓練課程及未來就業可能狀況
            後,如不願繼續參加訓練,得於課程說明會後 3  日內辦妥
            退訓手續,並全數退還所繳交之自繳費用。
        (2) 參訓者如在開訓後 5  日內,檢具各項足以證明具有上述特
            定對象之身分,並經轄區職訓中心核可者,得同意免繳自繳
            費用。
        (3) 上課時數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退訓者,得申請退還 5
            成之自繳費用。
        (4) 上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含) 退訓者,不予退還任
            何費用。
        (5) 曠課及請假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 (含) 以上者,
            培訓單位應予以勒令退訓,並依上述退費標準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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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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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制考核:本計畫按月列管,品質管控職訓中心及轄區職訓中心應於
    每月 10 日前填報執行情形送本局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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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配合措施及注意事項:其他執行本計畫之規劃、宣導、執行、輔導及
    考核等之作業流程,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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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