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業務協調會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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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強化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及
    其上級主管機關間之協調聯繫,並就有關業務集思廣益,研商問題解
    決對策,以利公共職訓業務順利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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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導單位: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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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