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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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用人費用包括就業服務人員薪資、加班費等。
(二)房屋設施費用包括租金、裝潢及消防設施等。
(三)行政管理費用包括水電、差旅、事務及雜項等。
(四)其他必要設備(施)費用包括辦公設備、電腦設備等直接所需基本
      設備為限,不包括機車、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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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每年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原則。
(二)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以全職進用),其薪資
      給付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約用人員之業務輔導員
      給薪標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附證明文件。
      2.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
        條件及薪資規定」辦理遴用。
(三)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之設備,以租賃方式辦理,二萬元以下設備
      得以購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