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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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單位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補助經費每三個月核撥一次,接受補助單位於該年度計畫審定後,
      應檢送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第一季請款收據,先向本署所屬各分
      署申請撥付第一季補助款項(第一季至第三季,每季預付款為核定
      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二十五,第四季為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二點
      五)。第二季至第四季請款時,應先檢送前季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由分署自行規範)、實際支出經費明細表(含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
      額明細表)、收支清單、各項支用單據及收據(或領據)核銷無誤
      後,始撥付下季經費。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五日內,檢附第四季計畫執行情形報
      告、實際支出經費明細表(含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收
      支清單、各項支用單據、收據(或領據),及檢送計畫執行之總成
      果報告等資料,辦理第四季經費核銷後,再行撥付尾款差額,經費
      如有結餘,請將結餘款繳回。
(三)申請核銷文件或檢送之相關資料,經查確有不實,除應退還已領之
      補助外,本署所屬分署後續將不予補助,接受補助單位並需負一切
      法律責任。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