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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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依下列規定核定上工時數及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
        其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
        擔部分,應實報實銷:
     (1)依上工性質及各職務上工需求,每日正常上工時間以八小時為
          原則。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且每月
          不超過月基本工資。
     (2)依本方案規定獲延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按
          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每月最高補助一百七十六小
          時。
     (3)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上工時數,應報發展署或
          所屬分署同意後辦理;發展署或所屬分署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
          位調整之。
      2.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應實報實
        銷: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七千六百四十元。
     (2)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
          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四千六百十一元。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
          務三年以上經驗,經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者,每月補助新臺幣
          三萬四千六百十一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一千五百八十三元,並補助其勞
        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
        分,應實報實銷。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符合留用獎勵要點規定滿六個月,每一名額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之
      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一名額合計補
      助最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