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本基金除滯納金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其支出範圍如下:
一、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
    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所支領之退休金或結算剩餘金
    額。
二、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次移轉至年金保險之
    本金及收益。
三、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本基金收繳之滯納金,其支出範圍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收益未達以當地銀行二年定
    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應由國庫補足之差額。
二、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由國庫補足之數額。
三、其他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項目。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經費,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
運用局)視基金規模及運作績效編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法請領退休金時,依前條規定分配之累計金
額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
之累計收益者,應以該計算之累計收益給付。
前項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以基金運
用局每月公告之最低保證收益率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為準,並按單利計算
收益。
前項全年平均利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
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者,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
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
申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不得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
平均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之收益,除已分配入專戶
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
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
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者,應以該計算之累計收益給付。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領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
益者,於本基金辦理當期盈虧分配時,不再就當期與依申請當月基金運用
局公告最近月份收益率計算之差額進行補發或收回。